方案规定,按照清费立税、积极稳妥、统筹兼顾这三个基本原则,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缔省以下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在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行业脱困实际,合理拟定适用税率,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合理确定税收分享比例,保障各级财政现行体制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既得财力不受影响,既不增加煤炭企业负担,又确保产煤县财政收支整体平稳。
方案明确,自2014年12月1日起,贵州省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5%。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折算率由贵州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确定。
在税收优惠方面,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在煤炭资源税收入分配,省、市、县三级按4∶1∶5的比例对煤炭资源税收入进行分配。
此外,方案中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涉煤收费基金项目;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有关收费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费基金清理工作,以及在目录清单之外违规收费的地区和部门,要予以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