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规定煤矿瓦斯浓度3%以上须告知分管副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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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规定煤矿瓦斯浓度3%以上须告知分管副县长

贵州省能源局门户网站  http://nyj.guizhou.gov.cn  发布时间:

字体: 发布时间:2014-03-06 16:13:00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为进一步提高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水平,贵州省规定,瓦斯浓度达到3%以上时,超限信息须传递至分管副县(市、区)长或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公司)主要负责人。

        贵州省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意见》,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建立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运行正常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且监控系统必须与县监控中心联网。

        意见要求,建立煤矿瓦斯超限分级报警及应急处理管理制度。瓦斯浓度达到1%时,超限信息必须传递至煤矿矿长、总工程师;达到1%至3%时,传递到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公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达到3%以上时,超限信息须传递至分管副县(市、区)长或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公司)主要负责人。

        贵州省还明确,发现瓦斯超限必须执行先撤人、停电,然后再汇报的现场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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