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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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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个人 |
陶兴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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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金海湖新区竹园乡迎峰煤矿“5·25”放炮事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相关责任人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从业有关资格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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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黔(能)煤安罚〔2026〕5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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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时间 |
2026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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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暂停安全生产管理从业资格(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编号:522424********4617)30日(2026年8月17日-2026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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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5·25”放炮事故调查处理的决定》(矿安黔函〔2026〕174号),你个人存在:未督促工人严格执行“一次打眼、一次装药、一次起爆”要求及“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的问题,认定你个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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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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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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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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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网安备 520103020015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