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 | |
被处罚个人 |
李信好 |
案件名称 |
黔西市鑫昇煤业开发有限公司谷里煤矿“3·19”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吊销、撤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黔(能)煤安罚〔2024〕16-3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年4月30日 |
处罚结果 |
吊销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从业资格(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编号:330327********4519) |
处罚事由 |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毕节黔西谷里煤矿“3·19”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处理的决定,认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三十九条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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