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贵州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贵州大铭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对贵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能源专项资金开展专项审计事项,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约定:
一、具体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贵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能源专项资金开展专项审计。
(1)审计内容。省能源局2019年4月-2021年4月划拨至贵州金控集团委托管理的能源专项资金共计111,925万元,其中:煤电保障投贷联动资金91,190万元、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资金7,835万元、能源结构调整基金12,900万元。截止目前,上述能源专项资金累计支持6家企业的17个项目,其中已退出项目13个,在投项目4个。
(2)审计要求。核查贵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能源专项资金的管理是否规范和投资本金、投资收益、税费缴纳和管理费用等情况。依据在投4个项目的近三年财务报表,研判项目的本息偿还能力。
2.乙方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3.甲方委托乙方审计的具体要求为:
(1)审计调查资料清楚、完整和规范;
(2)支持审计报告的证据合法、充分;
(3)审计报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效且适用;
(4)审计报告的评价、定性准确、恰当。
二、审计工作期限
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次日起40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费用及支付方式
1.费用:根据约定,本次审计业务费用为人民币¥:31,980.00元(大写:叁万壹仟玖佰捌拾元整)。
2.支付方式:双方约定本协议审计业务费在乙方向甲方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及增值税发票后14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即人民币¥:31,980.00元(大写:叁万壹仟玖佰捌拾元整)。
3.付款前,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提供等额合法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迟付款,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乙方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贵州大铭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瑞金南路支行
账 号:2402 0063 0920 0157 858
四、甲方的责任
1.协调贵州金控集团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3.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4.乙方与甲方、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有利害关系的,甲方有权要求回避;
5.按照双方协议正确地使用审计报告。
五、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贵州金控集团提供的相关资料依法进行审计,向甲方出具真实、合法、准确的审计报告。并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责任;
2.乙方应具备开展审计业务的相应资质,并派出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审计人员,确保在委托期限内完成审计工作;
3.乙方应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发表审计意见;
4.乙方须自行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审计工作,不得转交第三方完成。
5.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
(1)取得甲方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3)接受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4)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乙方对此提起行政复议。
六、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使用
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审计报告,确保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2.乙方向甲方致送审计报告一式伍份;
七、协议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若一方因国家重大政策改变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审计费用。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时,均视为违约。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按时提交工作成果,逾期提交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九、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1.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无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
3.本约定书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
贵州省能源局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贵州大铭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