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 | |
被处罚人 |
宋士刚 |
案件名称 |
新疆天业仲华矿业有限公司呼图壁县东沟煤矿“10·30”其他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黔(能)煤安罚〔2023〕8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3年3月17日 |
处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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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2022年10月30日,新疆天业仲华矿业有限公司呼图壁县东沟煤矿发生一起其他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3.2万元。事故发生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对事故调查研究后,作出《关于对新疆天业仲华矿业有限公司呼图壁县东沟煤矿“10·30”其他事故结案的通知》(矿安新〔2023〕21号),认定时任世安公司机运部副部长宋士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并出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新煤安监调移〔2023〕21003号)将相关案件信息移送我局,请我局按照事故报告,依法暂停事故责任人宋士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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