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现将2022年调增煤电调节机制专项资金用于预拨2022年度煤炭企业的电煤供应考核奖励资金和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书的具体情况公示如下,公示期为2022年8月18日至8月25日。如有疑问,请联系省能源局运行处吕富菊,联系电话:0851-86836287。
附件:1.2022年度煤炭企业电煤供应奖励资金测算表表
2.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书
2022年8月17日
附件1
预拨2022年煤炭企业电煤供应奖励资金测算表
单位:万吨、万元
序号 |
煤炭企业 |
2020年获得 奖补资金 |
2021年获得奖补资金 |
2022年1-6月电煤供应量 |
预计2022年电煤供应量 |
预计2022年度奖励资金 |
预拨资金 |
1 |
盘江煤电集团 |
6989.00 |
6690.98 |
812.60 |
1120.00 |
8960.00 |
5885.60 |
2 |
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 |
860.00 |
1209.38 |
76.87 |
160.00 |
1280.00 |
800.00 |
3 |
贵州天健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1146.25 |
104.25 |
160.00 |
1280.00 |
800.00 |
4 |
贵州朗月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泉奇贸易公司) |
642.00 |
503.47 |
62.24 |
75.00 |
600.00 |
300.00 |
5 |
贵州众一金彩黔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
1963.00 |
2133.71 |
140.91 |
300.00 |
2400.00 |
1500.00 |
6 |
贵州邦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 |
1177.85 |
96.53 |
160.00 |
1280.00 |
800.00 |
合计 |
10454.00 |
12861.64 |
1293.40 |
1975.00 |
15800.00 |
10085.60 |
附件2
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贵州省能源局
负 责 人:陈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000009390404X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172号
受托方(乙方):贵州恒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飞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0561111W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西路金龙.星岛国际广场一期工程1.2.3号楼(1)25-1
为做好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具体绩效评价业务,经双方协商,就有关具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评价项目,如下表所示:
序号项目名称主管部门项目金额备注
序号 |
项目名称 |
主管部门 |
项目金额 |
备注 |
1 |
贵州省能源局2021年煤电调节机制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
贵州省能源局 |
约6亿元 |
|
|
合计 |
|
|
|
二、绩效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
具体工作主要内容为考评项目绩效目标设定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采取的措施、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三、具体评价时间安排:乙方应当于2022年5月6日正式开始绩效评价工作,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所有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提交书面绩效评价报告。
四、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确定评价目的和具体要求。
2. 甲方在乙方履行协议 的过程中,应提供本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行政支持,包括督促被评价方在甲、乙双方共同协定的时间内提交所涉及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信息,以及配合乙方完成现场的评价工作,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对乙方评价工作质量进行检查。
4. 按协议 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照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实施评价;
2.绩效评价实施过程中按甲方要求做好相应的绩效评价记录和工作底稿,并按要求收集绩效评价证据;
3.在评价工作中,如遇任何重大事项或线索应及时向甲方汇报;
4.按照甲方要求,做好绩效评价报告向被绩效评价单位征求意见、送达绩效评价结果文书;
5.按照协议 规定的时间上报书面绩效评价报告,并对绩效评价报告的客观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五、评价费用与支付方式
经双方协商,本项目评价总费用含税为人民币大写玖万捌仟柒佰元整;小写98,700.00元。评价费用在项目出具正式评价成果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依照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与支付金额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乙方不出具发票或出具的发票存在金额、类型、合法性等问题的,甲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至乙方出具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发票之日起算,且甲方不承担相应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支付评价费用的,乙方有权终止评价工作。
2、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符合本协议 约定的服务。乙方所交付的服务不符合本协议 约定的,甲方可视具体情况拒付部分或全部评价费用。
3、乙方应按照协议 约定按时完成本协议 项下的服务、提交合格的服务成果,乙方逾期开始绩效评价工作的或者逾期完成所有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提交书面绩效评价报告的,每逾期1日,乙方应每日按协议 总费用的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天数达【15】日及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不支付任何费用、且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4、除本协议 另有约定外,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 项下的义务,经另一方通知整改后未能实施有效的补救措施导致协议 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面提前解除协议 ,解除协议 不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5、因一方违反本协议 约定构成违约,另一方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该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执行费、公证费、鉴定费、必要的交通住宿费等)。该费用的承担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责任。
七、其他事项
若有其他未定或特殊事项,双方应当以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协商确定。
八、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经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协议 专用章)后生效,协议规定事项完成后自动失效。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名章效力等同于签字。
十、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贵州省能源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名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贵州恒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名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