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示(2021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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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示(2021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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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发布时间:2021-10-20 11:10:00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人

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少普乡大雁煤矿

案件名称

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少普乡大雁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组织生产违法违规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黔(能)煤安罚〔2021011

处罚决定时间

20211018

处罚结果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事由

2021914日至15日,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毕节监察分局会同织金县能源局组成联合执法组,联合对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少普乡大雁煤矿(以下简称“大雁煤矿”)开展“互联网+监管”远程监察、瓦斯超限现场核查,发现该矿存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1650回风大巷、20712综采工作面上隅角和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采集、监测真实数据。(1)抽查9100时以来安全监控系统的二采区总回风(对应1650回风大巷)甲烷传感器监测瓦斯浓度曲线,其监测瓦斯浓度在9140545分前均为0.00%,并在此时刻由0.00%陡然直线上升至0.46%,直至915736分许又由0.10%下降至0.00%;抽查910日以来《瓦斯日报表》显示二采区总回风巷的瓦斯检查结果:910日夜班为0.20%911日早班为0.12%911日至12日早班均为0.12%913日中班为0.38%914日早班为0.18%915日早班为0.16%;而现场检查时,1650回风大巷甲烷传感器安设在1650轨道大巷与1650回风大巷的联络巷内(9151306分许),该甲烷传感器显示监测瓦斯浓度为0.00%,煤矿陪同人员在检查人员的监督下将该甲烷传感器安设在1650回风大巷的反向风门侧往回风流方向适当位置(技术规范要求位置)后,该甲烷传感器即显示监测瓦斯浓度为0.20%,同时现场人员采用多个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比对检测瓦斯浓度为0.18%0.20%。(2914日零点班20712综采工作面初次来压期间,造成甲烷T5T2监测瓦斯浓度自252分许起分别从0.27%0.22%逐渐升高,并在46分许甲烷T5超限报警、527分许达到最大值1.88%、超限时长2小时3分钟37秒,在48分许甲烷T2超限报警、527分许达到最大值1.74%、超限时长1小时47分钟21秒,而在此期间甲烷T0T1监测瓦斯浓度分别在0.18%0.28%0.2%0.3%,仅在456分许甲烷T0超限报警、超限最大值1.13%、超限时长0分钟20秒,甲烷T1未超限报警、最大值0.86%,然后甲烷T0T1又分别下降至0.07%0.11%,直至7时许才恢复正常监测瓦斯浓度状态;根据煤矿915日提供的分析报告,该采面初次来压期间甲烷T0T1T5T2监测瓦斯浓度逻辑不一致的原因为甲烷T0T1均吊挂在上隅角风障外侧(未施工隔离墙),距离顶板约0.3m、回风巷上帮约1.2m位置处,导致T0T1不能采集、监测上隅角和工作面真实瓦斯浓度”的违法违规行为。109日,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毕节监察分局对大雁煤矿作出停产整顿7日的行政处罚决定。1012日,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毕节监察分局向我局报送了《移送书》(黔煤安监毕节移〔20211-100号)”,要求暂扣大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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