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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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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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发布时间:2020-01-04 13:50:00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甲方:贵州省能源局

乙方:北京京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因工作需要,委托乙方对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化解过剩产能专项资金进行复核工作,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目的和审计范围

对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能源局下达给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进行清算复核。

清算复核工作范围及对象涉及林东矿业集团下属5个化解过剩产能煤矿(分别为槐子煤矿、平坝煤矿、黄家庄煤矿、林华煤矿、大竹坝煤矿)。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开展审计工作予以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有责任敦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清算资料、会计凭证、账册、报表以及其他在审计过程中需要查看的文件资料,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书面的资料清单。

2、甲方敦促被审计单位作出申明,对其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予以书面确认,并对有关其所提交资料方面的情况作出必要的说明。

3、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被审计单位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4、按照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的责任是对上述资金清算资料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汇总报告。乙方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复核工作。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复核工作。

2、从本约定书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乙方完成现场复核并出具清算复核报告,并提交汇总报告一式肆份

3、乙方须对清算复核报告有关数据、结论等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并根据甲方提出的有关意见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最终报告

4、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及被审计单位信息予以保密:(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甲方的书面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乙方应当提前书面通知甲方;(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并取得甲方的书面授权,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服务收费

1、本次审计服务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700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该费用包括税费、食宿费、差旅费、复印费、装订费等一切与本次审计有关的费用,甲方无需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审计费支付方式:乙方提交汇总报告后90个工作日内,甲方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60个工作日内,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次审计服务的费用。

3、收款信息:

开户名:北京京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劲松支行

账号:11001058800053007112

4、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贵州省能源局

纳税人识别号:1152000000939040X

电话:86891303

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172

五、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四、五、七、八、九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并作为本约定书附件。

六、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计报告,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书面协商解决。

七、终止条款

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服务,乙方可以采取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

2、在本约定书终止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费用,该费用的标准届时由甲乙双方书面协商确定。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逾期出具约定发票的,甲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不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乙方逾期提交汇总报告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审计费用的1%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可单方书面解除本约定书,乙方应同步支付逾期违约金。

4、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因一方违反本约定书约定构成违约,另一方提起诉讼或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该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及必要的交通住宿费。该费用的承担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责任。

九、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审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协商确定采取以下第_1_种方式予以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保密条款

1、双方应当对本约定书的内容、因履行本约定书或在本约定书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约定书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约定书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双方应仅为本约定书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

2、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约定书中的内容及在本约定书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3、本保密义务应在本约定书期满、解除或终止后长期有效。

十一、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1、本约定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该等补充协议与本约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约定书附件(如有)与本约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因履行本约定书的往来函件或因本约定书发生法律争议的司法文书送达地址为本约定书签署页约定地址。一方变更联系方式的,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另一方,否则视为地址未变更,其之前确认的通知送达信息仍为有效送达地址,且变更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京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约定书》之签字盖章区)

甲方:贵州省能源局                    乙方:北京京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85186831827/86831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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