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缅、中贵天然气主干管道的运营管理单位,中国石油西南管道公司贵阳输油气分公司主要负责贵州省内天然气管道902公里的安全保护,就《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实施,本刊记者采访了该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奚占东。
奚占东介绍,中缅、中贵天然气管道贵州段沿线共经过贵安新区和6个市(州)27个县区,管道途经地区地形地貌复杂,落差大,山势高耸,沟壑纵横,交通不便,社会依托性差,管理难度大。公司建立了管道巡护制度,每5公里管线及阀室雇用一名属地巡线工每天巡检,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奚占东认为,《办法》的出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补充,在管道保护中有据可查,有法可依,更贴近贵州省的实际情况,对企业在开展管道保护工作中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并且促进与地方政府建立联防机制,确保管道安全。
奚占东表示,《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管道建设和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对管道建设涉及的相关补偿费用及拖欠补偿费用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对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隐患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对外部安全隐患排除进行了补充,企业将按照《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切实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管道保护工作。
奚占东建议,明确由政府或相关部门来“叫停”对威胁管道安全的第三方施工。他说,以前第三方施工威胁管道安全时, 由于企业无法直接阻止施工,协调难度大,随着施工的进展,易导致后期隐患排除及整改成本增加,企业只能汇报政府部门协助处理。
他还建议,根据《GB 32167-2015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要求,在管道保护带范围以外、318米以内修建医院、学校等人群疏散困难的建筑场所,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提出保护方案,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管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建设。
“对新增的威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希望由政府或能源管理部门建立挂牌督办制度。” 奚占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