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能源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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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能源新政

贵州省能源局门户网站  http://nyj.guizhou.gov.cn  发布时间:

字体: 发布时间:2017-03-27 09:44:00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新能源车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公车中新能源车将占50%以上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5月5日在部署“十三五”中央国家机关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时指出,中央国家机关配备更新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

据介绍,“十三五”期间,中央国家机关将创新绿色出行方式,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充电桩建设和提供新能源汽车应用服务。为鼓励和引领新能源汽车的消费和应用,会议现场还启动了新能源汽车自助分时租赁项目,演示了自助服务的过程。

未来五年,国管局还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进一步提升建筑能效,中央国家机关本级办公建筑30%要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等。

【解读】新能源汽车的推广使用在“十三五”规划中自然是值得肯定的事情,由政府出面主导力推,新能源汽车在未来五年内的发展更加被看好。这不仅仅是公务用车50%的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所带来的巨大市场,更重要的是在政府的主导之下,和新能源汽车相关的一系列配套工程也将跟进和落实。无论是基础设施,还是技术研发,抑或是资本参与和运营模式,都会在政府的带头支持之下相继有所突破和发展,进而形成更加有利于新能源汽车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进一步巩固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信心。

 

四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中国发展网9月12日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工信部、住建部等联合发布文件《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通知》提出11条相关措施,包括加强现有居民区设施改造,规范新建居住区设施建设,做好工程项目规划衔接,积极开展试点示范等多项措施。

《通知》指出,在现有居民区设施改造方面,要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及应用推广情况,按“适度超前”原则,供电企业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电能表。对公共停车位,应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国家对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酌情给予专项建设基金等政策支持,地方政府要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施工便利。

《通知》明确,在规范新建居住区设施建设方面,新建居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的供电设施建设方案,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提供便利。新建居民区停车位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支持结合实际条件,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探索居住区整体智能充电管理模式。

【解读】分析人士表示,此次《通知》是针对充电桩行业整体发展的延展性指导意见,将促进行业进一步加速发展。

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到2020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200万辆,累计产销量逾500万辆。充电设施与车的配置一般是公交车1:3、乘用车1:5考虑,假设全部按乘用车的标准1:5配置充电桩,2020年市场规模可达1000亿元。今年上半年,国家能源局计划全社会相关投资已达300亿元。

中金公司分析称,三大逻辑支持充电桩产业发展:充电桩地方补贴政策陆续出台,助力行业高增长;新能源汽车产销量爆发,倒逼充电设施投资加速,在各地充电设施补贴政策陆续出台的情况下,充电站、公共充电桩的建设将促进直流充电桩需求较大增长;充电运营领域将迎来高景气期。

 

国标委:《2016年第三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10月28日,国家标准委下达2016年第三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本批计划制定、修订的标准共计191项。其中,一直备受行业关注和期待的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就被列于其中。

通知指出,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项目周期为24个月,主管单位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单位为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

【解读】在推动低速电动车发展方面,山东省、河南省属于大力积极推广低速电动车的省份。河北邢台、四川雅安、山西大同、安徽阜阳、湖北襄阳、湖南娄底、浙江三门县、福建、贵州毕节、广西河池等地也出台了低速电动车相关管理办法。在路权、牌照、驾驶证、续驶、里程、时速、质保期等方面做了相关规范。

业内人士认为,关于低速电动汽车上路一直存有争议:到底是该引导还是放弃?但不管是采取怎样的方式,在管放之间,政府应该做到正确引导,并从消费者角度考虑问题。况且低速电动汽车存在的种种乱象,归根到底是在于低速电动汽车产业缺乏相关的管理规范,没有严格的管理条例,乱象则百出。而如今行业标准已出,相信在不久,关于低速电动汽车乱象问题将会得到改善,预期低速电动车从产品到市场将有更高水平的提升。

 

煤层气

国家能源局:《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规划指出,“十三五”期间,新增煤层气探明地质储量4200亿立方米,建成2-3个煤层气产业化基地。2020年,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量达到240亿立方米,其中地面煤层气产量100亿立方米,利用率90%以上;煤矿瓦斯抽采140亿立方米,利用率50%以上,煤矿瓦斯发电装机容量280万千瓦,民用超过168万户。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比2015年下降15%以上。

在河北、山西、辽宁、安徽、湖南、新疆、云南等省(区)建设煤矿区瓦斯高效利用示范工程,重点示范低浓度瓦斯高效发电、煤矿区瓦斯抽采管网安全智能调控、调配与气源处理技术、分布式瓦斯利用等技术装备,力争瓦斯利用率达到45%以上等

【解读】“十二五”时期,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强力推进煤层气开发利用,煤层气地面开发取得重大进展,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规模逐年快速增长,为产业加快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司长方君实说,“十三五”时期,我国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将进一步加快。在这一宏观背景下,“十三五”煤层气产业发展面临机遇和挑战。方君实表示,“十三五”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也是能源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能源供给多元化、结构清洁化发展趋势明显。煤层气产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存,总体来讲,机遇大于挑战。


 

三部委:《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十三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国内外合作者(以下简称中联煤层气公司),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明确,国内其他从事煤层气勘探开发的单位,应在实际申报进口相关物资前按有关规定程序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认定后,比照中联煤层气公司享受上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符合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暂时进口《勘探开发煤层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所列物资,准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税总局发布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中联煤层气及其国内外合作者,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直接用于勘探开发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煤炭

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2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此后2月-6月各部委陆续出台专项配套政策文件。《意见》明确,从2016年开始,用3至5年的时间,再退出产能5亿吨左右、减量重组5亿吨左右,较大幅度压缩煤炭产能。

《意见》称,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意见》指出,继续限制劣质煤进口,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型企业,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煤炭企业并购重组。利用3年时间,力争单一煤炭企业生产规模全部达到300万吨/年以上。

《意见》还称,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依法依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做好再就业帮扶这些举措安置职工。其中,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对采取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稳岗补贴。

【解读】2015年12月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五大任务,即“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其中去产能位于五大任务之首,而在去产能中,钢铁和煤炭行业又首当其冲。

国家不断推出重磅政策,足以看出在解决产能过剩方面的决心。

 

国务院:有序发展煤化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现代煤化工将来可能因技术进步而竞争力有所提升,但必须要遵照《指导意见》“在中西部符合资源环境条件的地区,结合大型煤炭基地开发,按照环境准入条件要求,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产业”的要求,有序发展。

【解读】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大规模发展,未来汽柴油消费量有可能会下降,而烯烃和芳烃等基础石化原料的需求量仍将持续增长。目前炼油工业以生产汽柴油为主,联产石脑油等产品作为乙烯和芳烃的原料。

要提升我国乙烯和对二甲苯等基础石化原料的保障能力,目前来看需要以石油化工路线为主,但传统的石油化工发展模式面临成品油需求不足和烯烃、芳烃供给不足的结构性矛盾,石油化工的发展模式需要优化创新。

未来需要创新炼油工艺技术,优化炼化一体化项目的整体配置方案,提高原料型产品比例,降低燃料型产品比例,解决成品油需求不足和烯烃、芳烃供给不足的结构性矛盾,努力实现《指导意见》提出的“烯烃、芳烃等基础原料的保障能力显著增强”的目标。

我国石化产业严重依赖进口的产品主要是化工新材料和基础石化原料。2015年我国化工新材料(按先进高分子材料加电子化学品口径统计)的国内自给率仅为63%(按重量计),进口的化工新材料价格较高,按销售额计的化工新材料国内自给率不足一半。同时基础石化原料也严重依赖进口,2015年我国乙烯当量自给率为50%,对二甲苯的自给率仅为44%。

化工新材料和基础石化原料既是目前我国石化产业的主要短板,化工新材料是新材料产业的主要门类之一,不仅本身是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而且也是其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升级的重要支撑,未来需要从质量和规模两方面推进化工新材料产业发展。

 

两部委:《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的意见》

11月30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促进煤炭及相关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会同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的意见》。

此是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促进煤炭及相关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积极推进煤炭中长期购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意见》表示,要充分认识煤炭中长期合同的重大意义。签订中长期合同是煤炭供需双方建立长期、稳定、诚信、高效合作关系的重要基础,对于保障煤炭稳定供应和价格平稳,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和经济平稳运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指出,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合同条款和履约保障机制,提高中长期合同比重,鼓励支持更多煤炭供需企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签订更高比例中长期合同,大型煤炭、电力、钢铁企业要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

《意见》还表示,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价格平稳有序;严格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合同履约率,鼓励支持大型煤炭企业与电力、冶金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建立健全合同履约考核评价;强化激励和保障,营造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良好环境。

《意见》还强调,强化经营业绩考核。国资委将中央煤炭、电力等企业履行长期合作协议的情况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对于未有效履行协议的企业,将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剔除。

【解读】中长期合同是有效规避短期市场风险、减少市场波动幅度的机制,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我国煤炭企业与电力、钢铁等下游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有利于企业生产组织,减少供需波动,稳定市场预期;有利于优化运力配置,减少运输资源浪费;有利于降低企业和社会成本,提高整体经济效益,体现了深化市场化改革的内在要求。

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扎实推动煤炭去产能的同时,积极引导煤炭供需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11月份以来,神华、中煤能源集团与华电集团、国家电投集团和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国电集团等中央发电企业,山西焦煤集团与六大钢铁企业集团通过充分沟通协商,分别签订电煤和炼焦煤中长期合同。同煤、伊泰等大型煤炭企业积极响应,河南、山西、山东等省也积极推进区域内煤炭、电力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

这些合同大多采取“基准价+浮动价”、“基准价+级差”的灵活方式,形成既定量又定价的合理机制,为合同顺利履行奠定了良好基础。在近日举办的2017年全国煤炭交易会上,还将有一批煤炭企业与用户签订中长期合同。

《意见》的出台为这些中长期合同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新疆:《自治区实施〈煤炭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审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的发布施行,对自治区煤炭工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新修订的《办法》共28条,与《煤炭法》相衔接,《办法》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资源开发工作的领导,对边远缺煤地区的煤炭资源开发给予扶持。鼓励煤矿企业采用洁净煤技术,发展煤炭洗选加工,综合开发利用煤层气(瓦斯)、煤矸石、煤泥、石煤、泥炭、矿井水等。鼓励煤矿企业和其他企业发展煤电联产、煤化工、煤建材等,进行煤炭深加工和精加工。

鼓励边远缺煤地区进口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自治区地方标准的煤炭。鼓励煤炭经营企业进口稀缺和高附加值的煤炭。

【解读】国家《煤炭法》在2009年、2011年、2013年做过三次修改,在2013年的修改中取消了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许可证。原《实施办法》的很多规定与《煤炭法》的规定不一致。这次修订,不但更好地适应我区煤炭工作发展的新形势,并与国家《煤炭法》保持一致,以继续促进和保障新疆煤炭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5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定期公布发生重特大事故、瞒报谎报事故、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重大隐患不整改、超能力生产等煤矿企业“黑名单”,对纳入“黑名单”的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方案》明确,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治理。自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新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和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对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文件要予以撤销。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不得超过采矿许可证期限,采矿许可证到期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不申请延期的要予以注销。

严格人员素质准入。方案提出,从事煤炭生产建设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并经安全考核合格。

《方案》还要求,推进煤矿系统优化,减少井下作业人员。加大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力度。要引导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减人措施,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科学交接班,避免平行交叉作业,有效减少井下作业人数,特别是要督促单班下井超千人的煤矿制定严格限人方案。

 

 贵州省:《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意见》

贵州省日前发布的《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意见》中提出,贵州将围绕去产能,淘汰一批煤炭、钢铁、水泥等落后产能,清理处置一批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的“僵尸企业”。用3至5年时间关闭退出煤矿510处、压缩煤矿规模7000万吨左右。

煤炭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

此外,贵州将根据重大技改、产业升级、结构调整项目目录,完善信贷准入标准,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等的支持力度,对煤炭行业中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优质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帮助有前景的企业渡过难关。中长期贷款重点投入高新技术企业、重大技术装备等领域,促进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水电

中央一号文:发展绿色小水电

近日,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快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开展农村“低电压”综合治理,发展绿色小水电。

【解读】:与火电相比,小水电成本压力没那么大,具有较强的盈利性。与大水电相比,小水电对生态环境破坏较小。与核电相对,不会出现核泄露。与光伏相比,成本相对较便宜,且不存在风电发电、光伏发电的间歇性问题。综合来看,小水电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今后中国发展小水电,必须在政策、技术、市场方面着力。在小水电电价、上网、融资方面切实支持;走技术创新之路,做到科学实施规划、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做到政府主导、市场导向、资质认定、加强监管。绿色小水电是今后发展方向,未来应大力发展“民生水电、平安水电、绿色水电、和谐水电”,助力可持续发展。

 

太阳能

国家能源局:《关于征求完善太阳能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指导意见的函》

国家能源局下发《函》并征求意见,对不同类型的光伏电站分类管理,其中先进技术光伏发电基地年度规模单独设定,屋顶和地面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电站不设限,其他项目通过竞争方式配置,上网电价权重最大。

能源局指出,“部分地区出现了光伏电站项目配置混乱等问题,影响了太阳能发电产业健康发展,为了规范太阳能发电市场投资开发秩序,推进产业升级”,要求各省制定竞争性配置办法,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光伏电站项目资源,其中上网电价在竞争中权重不低于20%。规范市场秩序,确保有实力、有技术、有业绩的企业获得项目资源,促进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

其中,先进技术光伏发电基地单独下达年度建设规模。这与能源局此前提倡的“领跑者计划”一脉相承,主推技术升级和产业进步。

《意见》规定,先进基地可结合采煤沉陷区综合生态治理、设施农业、渔业养殖、废弃油田等综合利用以及特高压电力外送通道,具备一定规模、场址相对集中、电力消纳条件好的条件。原则上以市为单位,规划容量不小于50万千瓦的光伏基地。建议单个光伏电站项目容量10万千瓦以上,至少不小于5万千瓦。

【解读】:安信证券新能源研究员分析,此次征求意见的政策通过竞争的方式推动电价和成本下降,杜绝地方政府随意分配指标,挤出皮包公司和路条公司。利好规模化制造企业和低成本资金获取的开发商。市场化配置资源,能遏制中间过程倒卖路条现象,先进技术获得建设指标大方向是好的,整体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他同时建议,具体操作中,竞价应配合时间点设置,明确不同时间段的梯度上网电价,投资商由此确定招标梯度价格,防止电站资源获取后长时间不开工,造成资源浪费。

“能源局标准定的更严,有利于技术进步和度电成本下降。”在隆基股份董事长李振国看来,单晶由于功率高,节省土地、多发电等优势,有利于开发商造价下降约25%,在电价补贴下降的大背景下有明显优势。

 

国家发改委:《关于太阳能热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根据《通知》核定太阳能热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1.15元,并明确该电价仅适用于国家能源局2016年组织实施的示范项目。鼓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太阳能热发电企业采取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绿色信贷、土地优惠等措施,多措并举支持太阳能热发电产业发展。

【解读】发展改革委称,制定全国统一的太阳能热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对一定的装机规模进行价格支持,引导企业比选采用先进技术、开发优质光热资源,既有利于对光热发电产业适当规模发展的经济性进行探索和试验,支持环境友好型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也有利于防止相关产业依赖高额补贴盲目扩张,尽可能降低全社会用电成本,提高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效率。

发展改革委同时明确,2019年以后国家将根据太阳能热发电产业发展状况、发电成本降低情况,适时完善太阳能热发电价格政策,逐步降低新建太阳能热发电价格水平。

   

国务院:光伏发电指标开始向东北倾斜

11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意见》中明确了东北地区新能源的发展方向,明确加大了对东北光伏产业的支持。

《意见》指出,未来将在东北地区研究建设新的特高压电力外送通道。制定东北地区电力体制改革专项工作方案,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扩大电能替代试点范围,全面实施风电清洁供暖工程,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光伏暖民示范工程。在光伏电站年度建设规模中对东北地区予以倾斜。支持吉林省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支持多元化投资主体参与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提高东北地区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比例。

【解读】:今年6月份,国家能源局曾在下达的《关于推动东北地区电力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对“近年来东北地区出现的较严重的电力供大于求,电力消纳及系统调峰困难,因为气候条件、燃煤供暖、秸秆燃烧等因素影响出现的持续性严重雾霾现象”等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指导意见。根据该实施意见,未来5年内,东北地区将释放约19.16GW的清洁能源潜力。

此次《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中再次阐述了在东北“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光伏暖民示范工程,在光伏电站年度建设规模中对东北地区予以倾斜”等政策,足见国家对于东北振兴过程中新能源发展的重视和关切。

业内专家表示,东北地区发展光伏产业,首先要重视的是落实      《意见》,主要是要做好光伏指标的落实。避免光伏出现风电清洁供暖起步很早,但是发展缓慢,没有及时总结配套政策支持的局面。

 而且,光伏产业的许多企业已经纷纷表示看到东北光伏产业的发展,多位光伏企业人士表示,如果地方政府在指标分配等政策支持方面能够打破垄断,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招标,设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指标,相信东北地区的光伏发展一定会取得突破性进展。

 

成品油

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1月4日宣布提高机电、成品油等400余种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至17%。在当前外贸面临困难的背景下,此举凸显稳定外贸形势、促进出口增长的积极意义。

【解读】海关总署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17.53万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1.9%。其中,出口10.06万亿元、进口7.47万亿元,分别下降1.6%和2.3%。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白景明说,此次调整部分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传递两大积极信号:一是力促稳出口,旨在有效扩大外需;二是确保我国外贸企业和国际企业处于同等起跑线公平竞争,提高我国商品出口竞争力。

“国外商品都是足额退税,此次将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7%,就意味着这些商品也达到了足额退税,从而保护我国企业商品在国际舞台上公平竞争,有利于稳定外贸发展。”白景明说。

 

风电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监测预警机制促进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引导风电企业理性投资,促进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研究建立了风电投资监测预警机制。

按照方案,风电投资监测预警机制的指标体系分为政策类、资源和运行以及经济类三大指标。其中包括弃风率、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以及当地风电企业亏损率等具体参数。最终风险预警结果由三类指标加权平均确定,预警程度由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绿色三个等级。

【解读】 整个“十二五”时期,中国风电累计净增容量近1亿千瓦,而弃风造成的电量损失累计达1015亿千瓦时,相当于三峡、葛洲坝两座水电站2015年全年发电量。尤其在甘肃、宁夏、黑龙江等地区,弃风限电情况更为严重,去年入冬以来的弃风率高达60%。

内业人士分析国家能源局检测预警机制的建立旨在给风电行业存在的诸多不理性行为一盏指路灯。明确各地区的预警级别,有利于帮助风电企业合理开发资源,引导产业投资方向。使产业布局从高风速地带向低风速地带转移,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弃风限电”的问题。秦海岩表示,通过政府的有效监管和引导,一是指导企业理性投资,避免造成投资浪费;二是促进风电项目合理规划布局和建设,提高风电企业投资效益。这既是对地方政府公信力的一种保护,也是对产业投资声誉的一种保护。

 

生态保护

人大常委会通过环境保护税法

8月29日,酝酿长达9年之久的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提出在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取代现行的排污费制度。按照立法原则,环境保护税是“税负平移”,从排污费“平移”到环保税,征收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与现行排污费保持一致。这意味着我国自1979年确立的排污费制度将向环保税制度转移,意义重大。12月25日,环境保护税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解读】: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现行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较多、强制性和规范性较为缺乏等问题,有利于促进形成治污减排的内在约束机制,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开征环保税有望带来“双重红利”,不仅是用经济手段来遏制环境污染排放,而且可以通过遏制污染物排放得到的资金来保护环境。由“排污费”变为“环保税”,是我国与国际接轨迈出的重要一步。

 

“土十条”尘埃落定

5月31日,《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历经50余次修改后出台,共十条35款,231项具体措施,简称“土十条”。根据“土十条”,我国到2020年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将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到2030年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2050年,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土十条”还对土壤安全利用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指出重度污染的土壤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解读】继“大气十条”和“水十条”之后,“土十条”的发布,让环境污染防治领域的三大战役的“武器”全部齐备,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纲领。“土十条”的出台实施将夯实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础,全面提升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能力。“土十条”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中办国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责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办法》明确要求,“严格责任追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

【解读】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不仅将“终身追究”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明确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规定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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