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夺得过东京电影节等多个国际大奖的电影《可可西里》中,那些为保护藏羚羊不惜牺牲生命的巡山队员和森林警察们的故事,深深震撼了每一位观者的心灵。在被誉为“避暑之都”的贵州省省会贵阳,也有这样一群警察,他们秉承“为了城市的山更清、水更绿”的坚定信念,行走于山川河流之间,穿梭于密林旷野之中,追踪并缉拿那些破坏自然环境的犯罪分子,因为他们热爱每一颗大树和每一朵花儿,他们是贵阳蓝天白云的守护者,他们有一个特殊的身份——生态警察。
撰文/本刊记者李姗 图片提供/贵阳市公安局生态保护分局
曾经夺得过东京电影节等多个国际大奖的电影《可可西里》中,那些为保护藏羚羊不惜牺牲生命的巡山队员和森林警察们的故事,深深震撼了每一位观者的心灵。
在被誉为“避暑之都”的贵州省省会贵阳,也有这样一群警察,他们秉承“为了城市的山更清、水更绿”的坚定信念,行走于山川河流之间,穿梭于密林旷野之中,追踪并缉拿那些破坏自然环境的犯罪分子,因为他们热爱每一颗大树和每一朵花儿,他们是贵阳蓝天白云的守护者,他们有一个特殊的身份——生态警察。
2013年3月,当大家都还在为雾霾的罪魁祸首争执不休时,以“环境立市、环保立市”为核心发展理念的贵阳,却正式成立了中国第一家生态保护公安局。该局成立至今仅一年时间,就已连破11起“生态犯罪案”,暂扣、没收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903万元,在中国首创生态刑事案件司法修复的办案机制,并得到欧盟组织环保专家的认可。
首起“环保案”抓获“疯狂”盗矿贼
早在2007年,经济并不发达,但植被覆盖率在全国名列前茅的贵阳就在全国率先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和环境保护法庭,简称“两庭”。
2013年3月1日,贵阳市将环境保护“两庭”更名为生态保护“两庭”,同时,在市公安局设置生态保护分局,在市检察院、清镇市检察院分别设置生态保护检察局,统称“三局”。生态保护分局的主要职责为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加大对破坏生态文明建设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负责生态保护和生态环境区的治安防范工作,以及对森林公安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协调。
“‘两庭三局’,加上此前成立的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生态文明行政体制、司法体制,让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的‘顶层设计’趋于完美,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领域贵阳又一次走在全国前列。”贵阳市公安局生态保护分局政委何敏告诉本刊记者。
谁也没想到,这个外人眼中的“清闲衙门”,成立仅四天,就开始接手办理了第一起案件,并且涉案金额高达上百万。
“这完全是一个新的领域,谁都没有接触过,刚开始办案,大家都是蒙的,只能摸着石头过河。”生态保护分局二大队大队长刘志刚说。
通过局领导主动上门与相关部门联系,该局从市国土局得到举报消息称: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坛罐窑矿区铝土矿资源多次遭非法盗采,生态环境毁坏严重。警方立即部署警力赶赴事发地展开调查。
案发现场位于偏远的山上,路途崎岖,民警们爬上山一看,附近的山体郁郁葱葱一片翠绿,还能听到鸟叫声,而被盗挖的地方,植被全部被破坏,山上布满被 挖掘机挖出的各种深深浅浅的大坑,伤痕累累,满山的黄土,水土流失严重,一旦下雨,很容易造成泥石流。
据了解,正规采矿企业需要缴纳一笔环境保护的保证金,在开采完毕以后,要负责将开采过程中破坏的植被进行恢复。
“‘开野矿’就什么手续都没有,利润极高,因此很多人铤而走险,而矿产资源大多位于偏僻的山里,和当地村民用地交错,监管难度比较大,就算被逮着了,基本上也就罚点款,根本没有戳到犯罪分子的痛处,因而屡禁不止。”刘志刚说。
为了尽快破案,民警们不断进行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最开始办案没有经验,还是像以前一样穿皮鞋,后来发现处理的案件现场大多需要“跋山涉水、爬坡上坎”,皮鞋穿不了几次就“报废”,因而雨衣、伞、水胶鞋也就成了生态保护分局民警的“出行必备物品”。
坛罐窑矿区距离贵阳特别远,往返需要花费六个多小时,就算取一份简单的证据也需要一天的时间。在荒郊野外,没有饭馆,只能办完事情再驱车回到清镇吃饭,饿着肚子办案已是家常便饭。据不完全统计,仅为这一个案件,民警们往返坛罐窑就达40余次之多。
办理这起案件时正是雨季,一般的轿车根本就开不上去,刚开始很多民警,包括局里面的领导都开自己的私车,但这并非长久之计,最后局里才申请到一辆已经有十多年车龄的老越野车,虽然车况差、车子烂,但是还是解决了当时的燃眉之急。
“有一次去取证,临走时天已经快要黑下来了,发动车时才发现车灯坏了,惊得我一身的冷汗呀,但这里前不着村后不着店,唯一的办法就是硬着头皮开,趁着还没有完全天黑之前,凭着微弱的光亮加速往清镇赶。”刘志刚向记者讲述了他“惊魂一小时”的经历。
民警通过努力最终查实: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非法盗采嫌疑人滕某多次组织大型挖掘机、大型货车,盗采铝土矿2500余吨,破坏矿石量0.97万吨,破坏的土地、植被面积达0.018平方公里。
3月14日,也就是生态保护分局成立刚好两周的时间,民警在观山湖区百花新城,顺利将“毫无心理准备”的犯罪嫌疑人滕某抓获。
据了解,在办案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早就已经听到风声,知道自己被调查,但他以为还是像以前一样“出点血”,罚点款就解决了事,完全没料想到公安机关会介入。等到民警去抓人的时候,才知道自己“摊上大事了”。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的审理当中。
实际上,清镇铝土矿的藏量丰富,“开野矿”在该地区泛滥已久,“这个案件让大家看到了贵阳市为了治理环保而下定的态度与决心。后来分局一直对清镇非法开采矿产的现象持续进行跟踪,基本杜绝了大规模、持续性的开采现象再次发生。”何敏说。
用法律“武装到牙齿”
第一起案件圆满侦破以后,办案民警感到,外在环境上的艰苦都可以克服,但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不熟悉,却让大家办案时如履薄冰。
“一不小心,可能就会酿成大错。”刘志刚称。
生态保护分局的民警来自公安局的不同部门,有刑侦的、网络安全的、特警支队的等等,并没有对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精通的专业人士。
在坛罐窑非法采矿案中,最开始在翻阅了相关资料以后,民警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也就是说,只要国土部门的鉴定结果说明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就可以立案。
但是,在办案过程中却又突然发现,原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确定我省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其中确立了我省的标准为“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10万元以上,属于刑法323条第1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这就意味着,如果达不到10万元的涉案金额却立案,就违法了。
“还好发现得及时,事后大家回想起来都有点后怕。也让我们今后办案在寻找法律依据时更加的谨慎,时常关心有没有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刘志刚表示。
同时,该局办理的全国首例刑事处罚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也让民警们深受启发。
据介绍,2013年5月9日晚上,徐某与丈夫王某某划船至清镇市红枫湖黑石山水域,用自制的电鱼机电鱼。贵阳市两湖一库渔政管理站工作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当场抓获徐某,查获鲫鱼、白条鱼等20斤,以及作案工具,而后将该案移交生态保护分局。
如果不是干这一行,作为一个普通人,谁会想到抓20斤鱼就犯法了?甚至还要判刑,该案提升了办案民警对相关法律的认知程度,了解到生态环境保护不仅仅是大山大水的事情。”何敏表示。
原来,红枫湖水域属于二级水源保护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贵州省渔业条例》的规定,每年2月1日至5月31日属于禁渔期,禁止使用电、毒、炸等非法方式捕鱼。徐某在无合法捕鱼资格的条件下,在禁渔期私自使用电瓶等工具捕鱼,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去年8月27日,生态保护法庭公开审判此案,徐某被依法判处拘役1个月,王某被依法判处管制3个月。
两棵树折射的环保价值观
打开贵阳市公安局生态保护分局的新浪微博,可以看到,民警们持续关注着观山湖公园内两棵金弹子树的种植情况,从微博图片来看,两棵树光秃秃,基本上只剩下主树干,病歪歪的被几根木桩支撑着,同时还“打吊瓶”,输着营养液。
这什么这两棵既没有“姿色”,也没有名贵“血统”的树,却如此牵动民警们的心呢?这还要从去年生态保护分局破获的一起盗窃树木案说起。
去年10月14日,贵阳市朱昌镇派出所民警在观山湖区朱昌村将军山下发现几名可疑人员正在从山上往下放两棵金弹子树,立即上前制止,抓获三名犯罪嫌疑人并缴获挖树、运输树木工具等。经审查,三名嫌疑人均为雇佣农民工。
被砍伐的金弹子树为国家所有。金弹子树虽然不是国家保护植物,但从商业上来看,经过改造和雕琢之后,观赏性强,常用来制作盆景,经济价值比较高。
雇主在山下发现警察后逃离现场。派出所将此案移交生态保护分局办理。民警收到线索后立即赶往朱昌镇,来到朱昌镇,已下起了毛毛细雨,案发现场位于山上,地势险恶,当地人建议办案民警第二天雨停了再去,但为了保护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他们仍然坚持当天办理。
“第一次体会到什么是真正的‘爬’山。很多地方用脚跟本就走不上去的,像攀岩一样,需要手脚并用,又下着雨,打滑得厉害,非常危险。”刘志刚回忆。
随后,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树进行鉴定后,出具鉴定报告显示:两棵金弹子树树龄78年,价值4万元。生态公安分局当即立案。
去年12月4日,嫌疑人邹某某在白云区麦架镇一出租屋内被抓获。同时,在观山湖区下麦村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目前,该案于2014年1月23日移送贵阳人民检察院起诉,生态保护分局还在继续开展对唐某的追逃工作。
案件处理完以后,看着年龄比自己还大,又被人“截肢”的两颗树,民警们觉得应该做点什么。如果正规移植,需要保留的树根还需要多一些,但是山势险恶,犯罪嫌疑人为了方便运输,只保留了很少的根部,两棵树木“奄奄一息”,存活率非常低。
“按道理说,我们只管侦破案件,至于树木怎么处理并不在我们的职责范围内,但是大家看到这两颗树,都觉得非常可惜,尽管希望渺茫,但我们仍然决定努力一下,尽量让树存活下来,”
此后,生态保护分局联系了观山湖公园,说明情况后,对方热情的接纳了这两棵树,并且还承担了移栽过程花费的一万多元钱。
如今,两棵树都在公园里安了家,得到了公园管理人员的悉心照顾,但还是非常“虚弱”。公园的植物专家表示,这两棵树能否存活下来仍是个未知数,关键在等春天到了以后,他们发不发芽。
“我们不能忽视任何微小生命的存在,要感谢它们为我们呼吸的每一口新鲜空气所发挥的作用。”何敏说。
司法修复办案机制再开先河
环境被犯罪分子破坏以后难道就放任不管?谁该为已经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埋单?虽然并非职责所在,但这两个问题却一直困扰着生态保护分局的所有人。
在办理了几起非法占用土地的案件以后,生态保护分局开始大胆做出尝试——建立司法修复办案机制,简单说来,就是犯罪嫌疑人出资将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过来,而到后期判决量刑的时候,法院会予以减轻或从轻的考虑,为自己赎罪。
生态保护分局的司法修复办案机制属于全国首创,并且得到欧盟组织环保专家的极大认可。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并无经验参照,所以只能通过办理案件逐步实现完善。
“最开始有家非法占用土地的企业,因为害怕惩处,悄悄将破坏的植被恢复过来,这给我们建立司法修复办案机制提供了‘灵感’。”生态保护分局综合科科长张西燕说。
原来,去年乌当的某企业被举报非法占用土地,生态保护分局立即前往调查取证,该企业发现自己被公安机关“盯上”后,到处托关系,但得到的回复都是“没办法”。在“走后门”的希望一一破灭以后,该企业主投入一大笔资金主动将破坏的土地又复原。
“据当地的村民反应,该企业恢复的土地植被甚至比原来的都还要好。”张西燕表示。
该案给生态保护分局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据我国《刑法》第61条至63条相关条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主动消除危害结果,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案件查破后,犯罪嫌疑人势必面临刑罚处罚,但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却无从改变,如果在公安部门引入司法修复制度,既让生态环境得以恢复,又让犯罪嫌疑人立功,使之成为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的依据和参考。
“之选择非法土地占用案入手,是因为一般涉及非法土地占用的都是企业,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有能力承担土地恢复的费用。”生态保护分局二大队指导员赵发森表示。
在办理了两起案件之后,生态保护分局的民警发现,虽然取得了成效,但由公安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之间直接处理这个问题时,由于“猫与鼠”的敌对天性,从心理上容易引发犯罪嫌疑人及家属的抵触情绪,
赵发森说:“当时局领导就考虑如果引入第三方社会团体、公益组织,这样做也许犯罪嫌疑人及家属的配合度可能更高,实现的效果也就更好。”
为此,生态保护分局从前期查破的案件中筛选发生在顺海村大坡村民组二关口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进行尝试。
2012年10月,该案当事人刘某某和张某某在明知顺海村大坡村民组二关口系农用地的情况下,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由张某某现场负责将地处二关口的两地块建成两个钢架大棚,室内硬化为水泥地。同时将路面也硬化为水泥地。后经相关部门测量,非法占用农用地共计15.7755亩。该局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张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法进入相应程序。
办案民警引导案件当事人刘某、张某主动提出申请,要求拆除其非法占用农用地搭建的建筑物并恢复原有植被。为避免主观臆断,由当事人自行出具《实施恢复植被方案》,经相关资质部门审定方即可施行。
同时办案民警还向案件当事人推荐并邀请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这一社会公益组织介入。由双方签署《委托监督协议书》,将案件当事人“拆除其非法占用农用地搭建的建筑物并恢复原有植被”这一事项置于第三方的全程监督,以确保整个事件客观公正。由“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邀请专家对该恢复事项进行评估,并出具书面《意见》交司法机关对当事人酌情处理。
张西燕说:“今后,我们计划邀请更多的社会公益组织参加司法修复的工作中,如果达到一定的数量,针对具体的案件我们可能还会引入招标机制,让整个过程更加公正透明。”
“刑事打击是手段,生态保护才是目的。”何敏告诉记者,“通过复垦、复林、复绿的方式使刑事犯罪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得到修复,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在生态保护分局的监督下已进行生态修复,复垦、复林89亩,警方督促修复破坏生态12亩。
难以立案的遗憾
生态保护分局的民警来说,最残酷的事情莫过于眼睁睁的看着一些污染事件发生却只能默不作声。原因只有一个——取证难和相关法律标准太高不能立案。
“很遗憾。”面对目前办案的窘境,接受采访的局领导及民警都不约而同的用这三个字表达了心中的无奈。
“因为取证难的问题,几起涉及水、气污染的案子都得不到立案。但是水、气污染的社会危害性很大,与百姓生活联系也最为紧密。”何敏称。
公安部门举证要求严谨,面对工厂排放的污水,如要立案,需要的不仅是排污口的污水样本,还需要距离排污口10米、20米、50米等不同距离的污染样本及其对周边环境、生物造成危害程度的评估,但是因为工厂排污很多时候是因为生产事故,并不定时,所以很难在第一时间提取到样本,因而错过了刑事打击的最好机会。
此外,民警们感觉到国家制定的一些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过于陈旧,已不适用于如今的现实状况,尤其是达到污染的立案标准比较高,
“有一次我们办理一起化工厂空气污染的案子,到了现场,大家都明显感觉呼吸到的空气非常刺鼻,并产生了胸闷头晕等不适的身体反映,但环保部门检测结果出来后却发现,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一大队的大队长告诉记者。
刘志刚说:“希望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也能与时俱进,加大对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惩处力度,让我们办案时的依据更加强而有力,否则立不了案我们也力不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