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把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等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
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明确指出要健全能源法律法规。
2014年12月25日,国家能源局在北京召开2015年全国能源工作会,明确2015年要大力推进能源体制机制创新,切实增强能源发展的动力和活力。重点抓好重要法律法规的制订、修订。着力推进《电力法》、《能源法》、《核电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立法工作,统筹推进《国家石油储备管理条例》、《能源监管条例》、《石油天然气法》、《煤炭法》的研究和制修订工作。研究制订完善《可再生能源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相关配套办法。
立良法以行善治。推进能源革命,需要良法良制做保障,必须建立健全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应该不断探索行业监管的新手段、新方法,切实提高能源监管能力和水平。从能源法制建设、能源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转型等方面,努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战略部署。
2014年1月7日,《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省人民政府第150号令发布。由贵州省能源局牵头起草的这一立法项目,历时一年,最终推动落地。
《管理办法》是贵州省能源局自建局以来,首个主导制定的省政府规章。这是否预示着贵州省“能源立法”的帷幕已正式拉开?围绕相关话题,本期“会客厅”独家对话贵州省能源局副局长兰海平——
《能源新观察》:《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兰海平:城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管理,直接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正常用电,是一项社会公共服务特征明显的重要工作,事关国计民生。
之前,我省城市新建住宅区小区供配电设施采取的是开发商建设后移交业主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模式。由于小区电力设施建设与管理环节分离,产权不明晰,供配电设施维护管理存在责任缺位的情况,供配电设施一旦出现故障,供电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之间往往因为责任问题推诿扯皮,造成供配电设施得不到及时修复,居民用电陷入窘境。
为切实规范我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明确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等责任,保障各方权益,贵州省能源局于2012年10月,向省政府报送了立法的立项申请报告。同年4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下 文,明确将《贵州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草案)纳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省能源局负责牵头完成起草工作。
在充分学习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以及多方修改论证的基础上,《管理办法》于2014年1月发布。《管理办法》的出台,规定了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供电企业交纳供配电设施建设费,供电企业负责组织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统一建设,承担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并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同时,负责建成后的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统一管理、维修、养护、更新及相关费用,以新建住宅各住户作为供电企业的终端用户,实行供电到户、管理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由此,用“维护到位”弥补了“维护缺位”,有利于解决实践中责任不清、推诿扯皮的问题,有利于解决住户用电的后顾之忧。
《能源新观察》:贵州省能源局是推动《管理办法》出台的主要发起单位之一,从能源主管部门的角度看,《管理办法》的主要的亮点有哪些?
兰海平:我省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立法在国内尚属首例,体现了大胆创新、先行先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思考和解决问题的精神。我们认为此管理办法最大的亮点是以人为本,以立法形式解决了设施建设、维护问题,免除了住户用电的后顾之忧。这也是一个从“法制”到“法治”的生动案例。
同时,我们认为《管理办法》还有以下几个亮点和突破:
一是覆盖全省,适用范围一步到位。《管理办法》适用于我省城乡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住宅区内的高压用户除外。新建住宅区的范围包括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区内与住房共用供配电设施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农村自建房除外。同时,规定了统一建设的范围延伸到了新建住宅住户入户开关处。这在全国也是首例。
二是明确了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的收取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费用标准,并根据物价水平变化和费用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第十八条规定供电企业在收取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后,不得再向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购房者收取其他费用。
三是强化了对供电企业服务责任和质量的约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了供电部门的管理维护责任和工程质量标准责任,即: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保障供配电设施的完好和运行正常。确保24小时受理供配电设施故障报修业务。供配电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当按电力监管部门规定时限处理,保证住户正常用电。建立用电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供电企业违反规定,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降低电力工程建设设备和材料配置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不按照规定履行维修养护职责,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由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范围依法查处。逾期未完成供配电设施工程,给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能源新观察》从《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条例(草案)》的出台,到正在申报批准的《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贵州有关能源立法“时间表”是什么?下一步还将重点涉及哪些能源领域的立法或法规制定计划?
兰海平:先说说《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吧(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3年底,中石化集团接连发生“11.22”东黄输油管道泄漏事故和“11.26”成品油输油管道破损事故,特别是我省发生“3.12”马场事故后,省领导高度重视,根据陈敏尔省长在11月28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上关于“要突出抓好石油天然气管道等重点领域的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指示和11月28日全省安全工作视频会及12月3日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专题会上的安排部署,省能源局作为国家管道保护法明确的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自今年年初开始着手牵头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从酝酿到调研、从文本起草到征求意见、从反复修改完善到最后报审,历时一年时间,做了大量工作,现已经分管省长同意,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待省政府办公厅正式行文印发。
《暂行办法》确立了我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的基本制度,规定了我省石油、天然气管道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厘清了政府职责、主管部门职责、相关部门职责与油气企业职责,明确了石油天然气管道规划与建设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制定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注意处理地方规范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关系,是对国家法的细化和补充,具有依从现行法律基础上的可操作性。我局认为,目前在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形势严峻的背景下出台该办法,对利用我省多年来各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所积累的有益经验,进一步规范全省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保障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具有积极意义。
说到“能源立法”,从国家层面上来讲,整个能源法律体系尚存在“结构性缺陷”。《能源法》九年未出,《石油天然气法》、《原子能法》仍然缺失,已有的《煤炭法》《电力法》修订未果。主干缺失,枝叶当然不茂,这是中国能源法律体系的现状。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深化“部门、行业依法治理”,都对能源行业依法治理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挑战,必将催生能源立法加快进程。但能否通过能源革命推进能源立法,这是国家层面研究的问题。
贵州作为省级层面,在国家能源法律尚未形成系统性框架体系的前提下,不会有专门的“时间表”,更多的应该是针对能源基本法律过于粗放和原则的情形,结合本省行业管理实际需要研究制定能源政策予以填补。比如,上面说到的目前正在报审的《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就是为贯彻落实国家管道保护法和省政府领导重要指示精神,规范我省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确保全省油气输送安全来设计的。可是,毕竟《暂行办法》只是一个规范性文件,要想有更高法律层级的文件来约束管理全省油气管道保护安全工作,立法是必然。所以,我们准备在暂行办法试行一年的过程中,同时做好立法调研相关准备工作,不断探索和总结油气管道保护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待条件成熟后再行研究出台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争取早日申报立法项目。
《能源新观察》:加强能源立法有何现实意义?贵州省作为能源大省,有何迫切需要?贵州省能源局在“能源立法”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什么?
兰海平:我国是能源消费大国,同时也是能源进口大国,能源问题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战略安全。推进能源革命,需要良法良制做保障,必须建立健全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全局高度审视能源立法问题,对于加快推进全国能源发展和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当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号召的“依法治国”背景下谈能源立法问题,意义更加深远。但近几年来,能源法立法受阻、能源法制体系建设明显滞后、能源法律法规修改遇到很多困境。因此,能源领域法律的“立改废”机遇与挑战并存,必须顺应能源革命历史大潮,适应能源消费革命、能源供应革命、能源技术革命和能源体制革命。
贵州作为能源大省,在全国能源供应格局中占据不可小觑的地位。随着全省工业的加快发展,能源发展与全省经济和人民生产生活变得更加密不可分。全省主要的能源领域,无论常规能源——煤、电、油、气,还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法律建设均迫在眉睫。但能源是个大领域,不同的行业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分别面临不同的市场环境和产业发展状况。每个行业的市场主体不同,也存在着不同的问题和矛盾。在国家层面的基本大法和单行法律法规尚未成熟完善的情形下,要使我省能源领域做到“有法可依”,只能立足本省实际,从社会关注度高、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逐步推进。省能源局作为全省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应该在我省能源立法中充分发挥主导和协调作用。
一要服务大局,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负责研究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力求适应行业需求、符合人民意愿、解决实际问题。
二要紧扣实际,推进地方特色立法。一方面,针对我省能源行业发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积极探索、超前谋划,通过立法手段来完善制度、推动工作、破解难题。另一方面,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紧密结合贵州实际,加强实施性、补充性立法,使上位法在我省的实施更具可操作性。
三要规范管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把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作为立法的重要内容,完善行政权力运行规则,做到主体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责任法定,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
四要完善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加强对立法全过程的质量管理,高标准、高质量起草和制定法规规章。立法前,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中,要坚持“开门立法”,集思广益、广纳民智;通过多种形式推进立法过程公开,确保人民群众合理诉求、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严格执行规章定期清理等制度,统筹做好“立、改、废”工作,使政府规章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