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能源审〔2016〕35号
省能源局关于对《贵州纳雍县马背梁子风电场节能评估报告表》的批复
纳雍华锐风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要求,我局委托贵州省节能监测中心对你公司报送的《贵州纳雍县马背梁子风电场节能评估报告表》进行评审。根据贵州省节能监测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黔节能监评〔2016〕36号》,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该项目位于贵州省纳雍县昆寨乡和董地乡交界的马背梁子,拟安装24台单机容量2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48兆瓦。风电场年设计上网电量为9640.47万千瓦时,有效利用小时数为2008.43小时。项目投入使用后年综合能耗应控制在338.18吨标准煤(当量值)以下,年消耗电力应控制在275.16万千瓦时以下。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在项目设计阶段,要进一步提高能效水平,尽量选用能效水平达到国家要求的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并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用能设备采购合同。
(二)项目投入使用后,要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相关规定,建立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GB 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统计制度。
(三)项目投入使用后,要加强用能管理和设备保养,积极开展各项能耗指标与省内外先进水平的比较分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综合场用电率控制在2.85%以下。
四、建设单位应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评估报告,对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当项目《可研报告》出现较大原则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五、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和最终修改后的节能评估报告书,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节能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与《可研报告》审批文件明确的建设时间保持一致。与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一并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