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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能源局关于对《贵州清镇流长风电场工程节能评估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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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6-02058
  • 信息分类: 重大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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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省能源局关于对《贵州清镇流长风电场工程节能评估报告表》的批复

黔能源201621

省能源局关于对《贵州清镇流长风电场工程节能评估报告表》的批复

清镇长景风电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要求,我局委托贵州省节能监测中心对你公司报送的《贵州清镇流长风电场工程节能评估报告表》进行评审。根据贵州省节能监测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黔节能监评〔2016〕32号》,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该项目位于贵州省清镇市流长乡,场址海拔高度为1090m~1650m规划面积约为50km²拟安装33台单机容量2.2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72.6兆瓦。该风电场年设计上网电量为14042.8万千瓦时,等效满负荷年利用小时数为1934.3小时。年综合能耗466.79吨标准煤(当量值)、1215.39吨标准煤(等价值),综合场用电率为2.65%

三、风电场拟配套建设一座110千伏升压站,以一回110千伏线路接入茶林变电站110千伏母线并入电网。 

四、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拟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相关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五、项目设计、建设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对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在项目建设中予以贯彻落实。

六、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和最终修改后的节能评估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节能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七、项目用能工艺及能源品种的选择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可研报告》出现较大原则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八、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与批复的《可研报告》建设工期一致。与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一并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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