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能源局关于初审通过的行政权力事项的
公 告
根据国家及省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为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按照省委、省政府对“一表两单”工作的统一安排,我局梳理制定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经多次衔接省政府法制办,对清单目录进行数次修改完善,目前,该权力清单和责任清理已通过省政府法制办初审,待省政府最终审核确认。为进一步规范清权厘权、确权晒权的阶段性工作,使行政相对人提前了解我局的行政权力事项,现将经省政府法制办初审通过的行政权力事项向社会公布,最终行政权力事项以省政府审定发布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省能源局经初审通过的行政权力事项一览表》
2015年10月21日
附件: 省能源局经初审通过的行政权力事项一览表 | ||||
本表为经省政府法制办初审通过的行政权力事项35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4项、行政确认事项2项、其他类事项7项、行政处罚事项22项。我局最终行政权力事项,以省政府审定公告的为准。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
1 |
行政许可(共4项) |
对新建、改扩建煤矿开采方案设计(设计重大变更)及对年产45万吨及以上煤矿联合试运转的审批 | ||
2 |
对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审批 | |||
3 |
对国家规划矿区外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的核准 | |||
4 |
对新建管道通过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保护距离要求的防护方案进行批准 | |||
5 |
行政确认(共2项)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的审查确认 | ||
6 |
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的审查确认 | |||
7 |
其他类(共7项) |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 ||
8 |
对煤矿主体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批复 | |||
9 |
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 | |||
10 |
风电、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的核准 | |||
11 |
管道竣工测量图报送备案 | |||
12 |
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管道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备案 | |||
13 |
煤炭经营企业有关经营信息的告知性备案 | |||
14 |
行政处罚(共22项) |
对从事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中介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5 |
对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回采率的行为的处罚 | |||
16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处罚 | |||
17 |
对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处罚 | |||
18 |
对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
19 |
对能源行业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处罚 | |||
20 |
对能源行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 |||
21 |
对在能源行业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
22 |
对能源行业企事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
23 |
对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
24 |
对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
25 |
对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
26 |
对能源行业企业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处罚 | |||
27 |
对能源行业企业违反《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规定,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擅自更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方案,降低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 |||
28 |
对煤炭经营企业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处罚 | |||
29 |
对违反《管道保护法》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未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未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未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
30 |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 |||
31 |
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任者进行处罚 | |||
32 |
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处罚 | |||
33 |
对煤炭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内容不真实、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真实、未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
34 |
对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或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处罚 | |||
35 |
对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煤炭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