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 | |
被处罚人 |
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哈麻冲煤业有限公司地松镇哈麻冲煤矿矿长李贤祥 |
案件名称 |
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哈麻冲煤业有限公司地松镇哈麻冲煤矿存在重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违法违规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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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时间 |
2023年3月31日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3万元 |
处罚事由 |
2023年2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对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哈麻冲煤业有限公司地松镇哈麻冲煤矿开展举报核查时,发现哈麻冲煤矿存在“煤矿井下部分建设工程与《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哈麻冲煤业有限公司地松镇哈麻冲煤矿(兼并重组)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黔煤安监监察函〔2020〕142号)不符”重大隐患。3月6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将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我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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