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 | |
被处罚人 |
王树友 |
案件名称 |
贵州天健鑫黔煤业有限公司黔西市花溪乡鑫黔煤矿“12·18”顶板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吊销、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黔(能)煤安罚〔2023〕11-3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3年4月3日 |
处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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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2022年12月18日4时25分,贵州天健鑫黔煤业有限公司黔西市花溪乡鑫黔煤矿(以下简称鑫黔煤矿)21202普通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32.8万元。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毕节市黔西市鑫黔煤矿“12·18”顶板事故调查处理的决定》(矿安黔函〔2023〕78号),认定时任鑫黔煤矿采掘副总工程师王树友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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