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要求,根据全省煤矿现状,现对2021年第四季度全省煤矿属地安全监管主体及对象进行公告。此次公告期间,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开展井口启封、事故隐患排查等工作的,应及时调整为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履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整改结束后按程序变更安全监管主体。
附件:1.全省2021年第四季度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安全监管主体及对象明细表.xls.xls
2.2021年第四季度停产停建需通风排水煤矿安全监管主体及对象明细表.xls
3.全省2021年第四季度停产停建未通风排水煤矿安全监管主体及对象明细表.xls
贵州省能源局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