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炭管理局文件
黔煤法规字[2008]1384号
关于2008年度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煤炭局,省属国有煤炭企业: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
《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
和
《
贵州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
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运行
[2007]
(2451)号文件的要求,现将2008年度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08年度煤炭经营企业年检工作从2009年元月1日至3月31日止。在此期间停止办理新的《煤炭经营资格证》。
二、年检范围:凡是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均属年检范围。
三、年检程序:企业自检:2009年2月10日以前,由煤炭经营企业根据
《
贵州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的要求进行自检,并写出企业年度自检报告,填写《2008年度贵州省煤炭经营企业年检表》。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省属国有控股煤炭企业、省属国有股份制煤炭企业申报的年检材料直接送省煤炭经营指导服务中心。在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其他煤炭经营企业申报年检材料报送经营所在地县(市、区、特区)级煤炭管理部门。
初检:各县(市、区、特区)煤炭管理部门对在本辖区范围内经营的煤炭经营企业进行初检。初检合格的由县(市、区、特区)煤炭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市(州、地)煤炭管理部门复核盖章。
审核:各市(州、地)煤炭管理部门于2009年3月15日前将审核后的年检材料交省煤炭经营指导服务中心集中汇总核实,出具
《xxx企业煤炭经营运行情况分析报告》。必要时,省局到煤炭经营企业实地抽查核实。
审查:省局于2009年3月底前完成煤炭经营企业年检审查工作。
四、申报材料:
1
、2008年煤炭经营情况自检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①煤炭经营(买卖、运输)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②煤炭经营数量和煤炭销售收入情况;③煤炭购销价格和依法纳税情况;④企业经营煤炭设施及储煤场地变化情况;⑤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配置情况或委托正规的煤质检验情况;⑥接受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检查和处罚情况;⑦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2
、填写2008年度贵州省煤炭经营企业年检表。
3
、
《
煤炭经营资格证
》正、
副本。
4
、报送税务部门的2008年度增值税、所得税纳税清算表(纳税交款书复印件)。
5
、经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008年煤炭经营企业损益表和煤炭经营企业资产负债表。
6
、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五、严格依法管理、规范煤炭经营。对煤炭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年检,并依法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煤炭经营范围。
1.
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
2.
购销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产品的;
3
经营活动中严重违法违规、偷漏税款的;
4
以各种形式接受无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挂靠经营煤炭产品的;
5.
不按规定时间自检申报,又无正当理由或弄虚作假的。
六、加强年检工作的监督,为煤炭经营企业提供良好服务。由于年检工作量大,要求严格,希望各有关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对2008年年检情况我局将在贵州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告。年检不合格的经营企业若有异议,可在公告生效后15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复核申请,凡预期未提出复核申请的,一律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