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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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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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的通知》(矿安〔2024〕109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省能源局印发了《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黔能源煤安〔2025〕2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制定依据、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4年11月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的通知》(矿安〔2024〕109号)正式实施,我省于2023年印发的《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黔能源煤安〔2023〕100号)不再适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便于我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工作的正常进行,省能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的通知》(矿安〔2024〕10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黔能源煤安〔2023〕100号)基础上,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的通知》(矿安〔2024〕109号),并结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4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54号)的相关要求制定。

三、《实施细则》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计十五条规定及附件:分别明确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考核定级原则、标准化等级划分及基本要求、分级考核定级、考核定级流程、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日常检查、考核定级周期、直接延期、直接延期申报、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监管、激励政策、煤矿标准化建设要求、考核定级工作开展方式、施行时点及解释权归属方面的内容

四、《实施细则》需说明的重点事项

(一)关于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方面。《实施细则》适用于贵州省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可参照执行。新建煤矿联合试运转期间,停产煤矿(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复产验收前,可申请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

(二)关于一级标准化达标分值。申报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安全基础管理部分的得分由不低于90分调整为不得低于85分。

(三)关于考核定级权限方面。全省申报一级的煤矿均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申报二级的中央在黔和省属国有煤矿由市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初审,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考核定级。申报二级的非中央在黔、省属国有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市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考核定级。全省申报三级的煤矿调整为由县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和考核定级。

(四)关于煤矿自评申报方面。煤矿对照《评分方法》全面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申报表,依拟申报的等级向相应初审部门提出申请,煤矿自评后可不需上级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初审部门提出申请。生产煤矿应以《安全生产许可证》上“企业名称”进行申报,新建、停产煤矿以《采矿许可证》上“矿山名称”进行申报。

(五)关于考核定级现场检查方面。申报二级、三级的视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或抽查,其中,初审部门应确保对全年申报二级的煤矿抽查比例不低于60%。初审合格后上报(三级不上报)负责考核定级的部门。初审阶段未对申报煤矿进行现场检查的,原则上考核阶段应进行现场检查。

(六)关于考核定级部门对上报材料审核方面。负责二级、三级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部门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申请后,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部门应及时组织至少2人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书面意见(考核定级部门审核意见表)。

(七)关于对达标煤矿的动态监管方面。省、市、县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和考核定级权限,每年按不低于20%比例对达标煤矿进行抽查,抽查可与日常监管、联合执法等一并进行,最大限度减少单独抽查。煤矿自查、自改、自报的重大隐患的数量大于或等于监管监察部门查处的数量,就不用再降级或撤消等级。

(八)关于标准化升级或被降级后有效期方面。标准化等级被降低的煤矿,其标准化等级的有效期为原等级的有效期。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申请更高等级并通过后,有效期以新通过的更高等级三年期限为准。

(九)关于煤矿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应积极推动大型煤矿(产能120万吨/年以上)力争达到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煤与瓦斯突出、60万吨/年及以上正常生产煤矿应取得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未取得的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纳入重点监管。所有生产煤矿必须取得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否则不得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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