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日,贵州省能源局印发了《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同时废止,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基准》,作下列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一)政策要求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2.《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梳理本系统适用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涉及的行政裁量权事项,完成本系统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
(二)现实需要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事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有效解决部分地方能源行业管理部门执法实践中存在的以罚代管、逐利执法、过度处罚等问题,贵州省能源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制定《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
二、主要内容
《基准》分为正文及附表两个部分,其中正文共四章,包括总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其他行政执法行为裁量权基准和附则。附表共有五张,分别为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表、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表、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表、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表。
(一)正文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基准》制定的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概念界定、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内容;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主要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原则,裁量情节,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情形,量罚程序,证据收集,法律适用,违法行为的认定依据和处罚依据,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法制审核,调整适用情形,类案同罚等内容。第三章其他行政执法行为裁量权基准,主要是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裁量权的相关规定;第四章附则,主要规定了典型案例制度、适用方式、动态调整机制、术语解释、生效时间等内容。
(二)附表的主要内容
《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共268项,主要规定了煤炭、电力、油气、新能源、节能等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包括违法行为、认定依据、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情节和裁量标准等内容。
《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表》共43项,主要规定了“固定投资项目核准”“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等由贵州省能源局实施的行政许可,包括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请材料等内容。
《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表》共1项,主要规定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确认的法定依据、实施主体、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和申请材料等内容。
《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表》共4项,主要规定了“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对煤矿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类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省级核准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4项行政检查的法定依据、实施主体、检查范围和检查结果等内容。
《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表》共2项,主要规定了“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和“对煤矿企业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法定依据、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时限等内容。
三、适用范围和适用方式
贵州省能源局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时,适用本基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各市(州)能源局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本基准;如不能直接适用,各市(州)能源局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本基准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各市(州)能源局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本基准冲突的,应当适用本基准。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执法的具体尺度和标准,应当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本基准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基准确定的原则行使行政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