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工作,我局印发了《关于做好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作业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从四个方面对文件进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推进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在国家、我省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我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要求,对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作业审批的实施部门、许可范围与程序、许可权限与职能职责进行了明确和划分。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4.《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5.《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21号)。
三、《通知》框架结构
全文分四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为审批实施部门,第二部分为许可范围与程序,第三部分为许可权限与职能职责,第四部分为相关工作要求。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施部门,主要体现在文件第一部分。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要求,明确各市(州)、县(市、区)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二)明确许可范围与程序,主要体现在文件第二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对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许可内容范围与程序进行明确。
一是明确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开展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应向作业地点所在市(州)或县(市、区)电力管理部门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并明确了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二是明确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采、开挖等作业;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三是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范围500米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四是明确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三)明确许可权限与职能职责,主要体现在文件第三部分。明确县(市、区)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属地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跨县(市、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由涉及市(州)电力管理部门负责,跨市(州)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由涉及市(州)电力管理部门负责。
(四)提出相关工作要求,主要体现在文件第四部分。
一是压实安全责任,要求各市(州)、县(市、区)电力管理部门切实履职尽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对所批准作业事中事后监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要落实电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作业期间电力设施巡视检查和监督管理;项目施工单位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细化安全措施,强化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二是加强规划对接,要求各市(州)、县(市、区)电力管理部门加强与市(州)、县(市、区)建设规划部门对接,积极参与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新建建筑物的审查。电力设施管理单位要定期向电力管理部门、建设规划部门报告电力设施位置信息。
三是强化组织协调,省、市、县三级电力管理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形成合力,做好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工作。市(州)、县(市、区)电力管理部门要编制许可事项权力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细化工作措施,规范办理审批,按要求将办理情况上报省能源局。
原文:关于做好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作业审批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