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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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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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330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261日起施行。现将《条例》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条例》的制定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随着“气化贵州”、“天然气管道县县通”“六网会战”决策部署的实施,贵州省内的油气管道建设规划已全面铺开,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日渐突出和紧迫。加快推进能源互联网建设、夯实发展基础已然成为共识。

油气管道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基础设施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命线”,油气管道的安全运行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能源安全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而油气管道保护立法工作就是能源安全中的重要一环。20201221日,国务院发布了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白皮书,“完善能源法律体系。推进能源领域法律及行政法规制定修订工作,加强能源领域法律法规实施监督检查,加快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核电、新能源等领域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进程,将改革成果体现在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中。”

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稳定,贵州省于201751日颁布施行了《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办法》实施至今已满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管道保护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办法》内容已经无法深入解决现实问题。更好地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行安全,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理顺油气管道保护管理体制、协调经济发展与油气管道建设矛盾等问题,制定符合贵州实际,切合贵州特色的条例迫在眉睫。为此,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能源局等单位共同组建了《条例》立法起草小组,有序推进《条例》立法工作,于2022330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计六章四十条,包括总则、管道规划建设、管道运行保护、管道高后果区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重点围绕以下内容进行规定: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九条)主要明确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原则、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职责、管道保护的责任主体、社会监督等。其中第五条明确了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为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第六条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对应职责,理顺并清晰界定了各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落地落实第二章(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主要对管道规划、建设、用地、补偿、相遇、竣工验收等油气管道规划建设中的事宜进行了逐一规定。其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油气管道用地后续补偿机制,解决了临时用地补偿难、企业与沿线村民矛盾大的问题。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油气管道建成后竣工验收的主体为建设单位,且根据省内实际列明了重点专项验收的事项,严格把控油气管道规划建设期间的风险,从源头保障油气管道安全。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主要对管道信息系统,管道巡护,风险预防机制,第三方施工,管道停运、封存、报废,执法职权等油气管道运行保护中的事宜进行了逐一规定。其中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油气管道企业在管道运行保护中的各项义务,明确了责任主体及管道保护措施,为油气管道后续的运行安全提供了保障。

第四章(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专章对管道高后果区管理进行了详尽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需求,确立了高后果区的风险防控联动机制、明确了高后果区的安全宣传、巡护、现场处置方案等事宜。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在与上位法不冲突、不重复的前提下,新增了管道企业未按照《条例》规定制定高后果区现场处置方案的法律责任。第六章(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条)对石油、天然气、高后果区进行了释义,明确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三、《条例》的亮点

《条例》在保持与上位法协调衔接,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精神、保持与时俱进的同时,立足于贵州省情,统筹考虑了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彰显了贵州省的地方特色。在立法体例上,突出“小而精”,抓住关键问题精雕细琢,力求精准管用,重在解决实际问题。本《条例》的亮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条例》明确了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社会监督和管道企业负责的机制全方位地保障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健全了管道安全保护工作四级责任体系,确立了三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及应急管理、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强化了管道企业的主体责任,新增鼓励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条例》第四条依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道建设保护职责,为建立上下对应管道保护管理体系创造了;《条例》第五条明确了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避免了多头管理及管理推卸的情况,完善了全省管道保护联防联动工作机制;《条例第八条增设新闻媒体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鼓励形成全社会合力监督的氛围同时,《条例》根据市州、县两级实际能源主管部门的能源工作的具体部门实际情况,适时地将《办法》中的“能源主管部门”调整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更符合贵州省实际情况现状

2)《条例》将管道建设规划与贵州省地理环境相结合,促进管道建设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我省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地无三尺平”之说。其中92.5%的面积为山地和丘陵,境内山脉众多,重峦叠嶂,山高谷深,是全国山区占比最高的省份。因此,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地质结构,使得平坦区域的土地资源在我省尤为珍贵,经济的发展与土地资源是密不可分的。基于此,在《条例》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了“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应当结合本省山区地理实际情况,坚持科学选址、节约用地、经济合理的原则,避免占用较平坦的区域。”强调管道选址要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同时为了尽量避免管道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冲突更好的平衡管道建设与地方经济发展,《条例第十条规定省能源主管部门编制全省管道发展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协调。

32)《条例》建立了影响土地后续使用的补偿机制,加强了对相关权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因管道运行和管道保护,影响土地后续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另行给予相关权益人补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地后续补偿机制。此为《条例》新增内容,是为落实上位法规定,平衡管道企业和相关权利人利益而设计的一种有效机制,为解决土地权益人因管道建设保护导致土地使用受到影响的问题,提供了权益保障的突破口,也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建立详细的补偿机制解决该类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4)《条例》创设性地明确了管道竣工验收主体并细化了验收重点,解决了实践中长期困扰着我省的竣工验收主体问题。《办法》仅是抽象规定了,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亦仅规定了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因此,在竣工验收主体不明的情况下,条例在结合贵州省实际并充分研究、借鉴其他省份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组织竣工验收主体为建设单位,;并将管道建设保护中的重要事项,如管道选线、防护方案、管道安全距离等列入重点审查验收范围,强化了管道只有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的底线逻辑。

5)《条例》将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优势融入管道运行保护中,体现了数字经济时代,科学技术为管道保护运行增添新动能特点。《条例》第二十二条,从政府部门角度,要求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省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加强全省管道信息系统建设。《条例第二十三条,从管道企业角度,强调在推行管道完整性管理中,企业配备先进技防设施的义务。《条例》既细化呼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关于鼓励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的规定,又弥补了《办法》中关于该部分内容的缺失,还突出了依托贵州省大数据优势,与时俱进推进管道保护运行工作的特点。

63)《条例》设置管道高后果区管理专章,强化对高后果区的监督管理,体现了贵州省的工作重点。管道高后果区作为高风险区,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对高后果区的管理意义重大。通过设置专章的方式,明确高后果区的巡护、应急演练、安全宣传制度,突出建立高后果区现场处置方案、强化高后果区技防要求;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设置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管道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高后果区现场处置方案的法律责任,以此突出对高后果区风险管控的重视。

74)《条例》将贵州省管道保护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包保责任制”,通过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彰显了立法与实践相互促进的特点。我省自2019年施行油气管道保护包保责任制以来,实践中形成了政府和企业“双包保”的良好措施,政府有关负责人和管道企业分级分段包保,共同解决高后果区重要事项,实践中效果显著。《条例》第三十条中明确的“高后果区风险防控联动机制”,即是实际中“包保责任制”的法律表述,包含了实践中“包保责任制”的应有之义。

原文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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