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兼并重组煤矿分类处置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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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兼并重组煤矿分类处置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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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兼并重组煤矿分类处置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1.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煤炭工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党发〔201820)精神,2020年全省煤矿全部为30万吨/年及以上,大中型煤矿产能占比达到80%以上。

2.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黔府发〔20179)精神,利用产能置换、兼并重组等产业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奖补资金,加大省级财政支持力度,逐步淘汰退出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到2020年,全省煤矿全部为30万吨/年及以上,其中大中型煤矿产能占80%以上。

3.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煤矿瓦斯防治攻坚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203号)精神一是科学规划矿区开发布局。编制煤炭资源优化配置方案,推动集中连片未配置资源、淘汰退出煤矿资源优先配置给优强企业。加快生态保护红线、安全生产底线范围内煤矿依法淘汰退出,加快处置长期停产停建煤矿,推动铜仁市、黔东南州等资源贫瘠区退出煤炭产业。二是严格煤矿改造建设审批。加快建设大中型煤矿和保留煤矿升级改造,取得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煤矿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对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文件要予以撤销。

4.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及《贵州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对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批复为保留、仍未启动30万吨/年及以上系统建设的煤矿,督促抓紧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并于202012月底完成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在20201231日前仍未报送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或不按批复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的,取消兼并重组保留资格。

(二)主要依据

1.《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黔府发〔20179);

2.《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工〔201795号);

3.《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煤炭工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党发〔201820);

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有序退出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69号);

5.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煤矿瓦斯防治攻坚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203);

6.《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20203号);

7.《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黔安〔20205号)。

、重点内容释义

(一)批准关闭的煤矿,相关许可证到期不延续,由煤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实施限期关闭,最迟应在20201231日前完成

释义:根据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有关政策规定,在实施方案批复时,煤矿企业明确兼并重组配对关闭煤矿的关闭时限。因此,企业有义务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批复的时间节点去履行关闭煤矿的相关义务,最迟应在20201231日前完成煤矿关闭。

(二)对因法院裁定书、判决书或调解书导致配对关闭指标缺失的煤矿,暂停办理转型升级及技改扩能有关手续;拟保留煤矿如需继续保留的,按产能减量或等量调整配对关闭煤矿指标。

释义:对兼并重组批复的保留煤矿,因债权债务或连带责任等原因,被法院裁定、判决或调解,造成原来的配对关闭煤矿被撤除,原批复的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不再具备配对关系,已批复实施方案自动废止。此类煤矿如需继续保留,则必须按产能减量或等量置换调整配对关闭煤矿指标(原批复保留煤矿按重组前规模计算)。

(三)20191231日前取得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的煤矿,按黔府办函〔201969号文件规定执行,相关许可证到期不予延续,自行淘汰退出。如该类煤矿与其他已批保留煤矿自愿进行替换的,可通过等量或减量替换保留。

释义:根据黔府办函〔201969号文件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于20191231日前取得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未取得批复的,自行淘汰退出。对资源条件好、安全保障能力强、且已完成司法或重叠等问题处置的煤矿,可通过等量或减量替换的方式,自愿与其他已批复实施方案的保留煤矿进行替换后保留。

(四)兼并重组(产能置换)批复的保留煤矿,继续办理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环评、相关许可证颁发(换发)等后续手续。

释义:凡是已取得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的保留煤矿,均可依程序继续办理兼并重组后续手续,包括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环评、相关许可证颁发(换发)等。

(五)已批实施方案为30万吨/年及以上、但未批复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原有规模为30万吨/年以下保留煤矿,须在20201231日前完成报送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属自身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取消兼并重组保留资格,按自行淘汰退出处置。

释义:已批保留煤矿(原有规模为30万吨/年以下,不含本数),还未获得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必须在20201231日前将已编制完成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分别报送省能源局和贵州煤监局。属自身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取消兼并重组保留资格,按自行淘汰退出处置。

(六)已批保留煤矿进行产能置换的,其原配对关闭煤矿采矿权已注销(废止),并取得保留煤矿初步设计(开采方案设计)批复,最高可按初步设计(开采方案设计)批复规模的200%计算产能指标;未取得保留煤矿初步设计批复的,按保留煤矿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规模计算

释义:对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的保留煤矿,在已完成配对关闭煤矿采矿许可证注销(废止)、获得兼并重组保留煤矿规模的初步设计(开采方案设计)批复后进行产能置换关闭时,拥有此关闭煤矿的企业(集团)最高可按设计批复规模的200%计算产能指标进行利用,不作为奖补标准计算依据;如未取得兼并重组后对应规模的初步设计(开采方案设计)批复,则按保留煤矿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的拟建规模计算,同样仅作为拥有此关闭煤矿的企业(集团)进行指标利用,不作为奖补标准计算依据

(七)对省内煤矿关闭需将产能指标置换到省外的,必须明确生态修复责任主体、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并经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省外煤矿关闭需将产能指标交易到省内使用的,必须提供煤矿所在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并结合贵州省煤炭行业去产能相关政策办理。

释义:对贵州省辖区范围内的煤矿,需要关闭并将产能指标置换到省外的,必须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574号)精神,明确生态修复责任主体、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并经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省外煤矿关闭需将产能指标交易到贵州省辖区范围内使用的,必须提供关闭煤矿所在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并结合贵州省煤炭行业去产能相关政策办理。

(八)采矿权价款处置。对在省内进行产能指标置换的关闭煤矿,其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剩余部分资源储量可调整到对应保留煤矿或所在企业,用于抵扣给保留煤矿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矿业权出让收益)的部分资源储量;抵扣不足的资源储量,由保留煤矿按现行标准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释义: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7号)精神明确的。对在省内进行产能指标置换的关闭煤矿,其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剩余部分资源储量可调整到对应保留煤矿或所在企业,用于抵扣给保留煤矿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矿业权出让收益)的部分资源储量;抵扣不足的资源储量,由保留煤矿按现行标准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九)对未取得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且自愿直接关闭的煤矿,完成采矿权注销(废止)后,按初步设计(开采方案、采矿权证规模80/吨给予一次性奖补;取得采矿权证未取得初步设计(开采方案)批复的,按采矿权证规模减半予以奖补。

释义:未取得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煤矿认定包括以下情形:

1.从未取得过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

2.已取得过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但批复方案撤销或废止

以上情形的煤矿在完成采矿权注销(废止)后,按初步设计(开采方案、采矿权证批复规模80/吨给予一次性奖补;取得采矿权证未取得初步设计(开采方案)批复的,按采矿权证规模减半予以奖补。

(十)对批复保留而自愿直接关闭的煤矿,未取得初步设计(开采方案)批复的,按100/吨扣除配对关闭煤矿已拨付资金后给予一次性奖补,规模以参与重组煤矿原有产能之和认定;取得初步设计(开采方案)批复的,按80/吨给予一次性奖补,规模以初步设计(开采方案)批复认定。

释义:已取得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的保留煤矿不愿继续保留,且申请不再参与产能置换而直接关闭,对未取得初步设计(开采方案)批复,则按100/吨扣除配对关闭煤矿已拨付资金后给予一次性奖补,规模以参与重组煤矿原有产能之和认定;对已取得初步设计(开采方案)批复的,按80/吨给予一次性奖补,规模以初步设计(开采方案)批复认定。

(十一)对选择产能置换的煤矿关闭时不予奖补;对与未取得实施方案批复的煤矿替换保留、关闭的煤矿不予奖补对因安全生产事故明确关闭的煤矿不予奖补

释义:对选择产能置换和与未取得实施方案批复的煤矿进行替换保留的,不享受关闭煤矿财政奖补资金,遵循市场化原则,政府不予奖补。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明确关闭的煤矿依法享受关闭煤矿财政奖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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