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瓦斯灾害是影响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目前部分煤矿在瓦斯防治思想认识上、安全管理上、安全投入上还有差距,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任务依然繁重。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作出一系列安排部署,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煤矿瓦斯防治攻坚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20〕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行动进一步提升瓦斯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0〕6号)等文件,将2020年作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针对煤矿瓦斯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全面实施煤矿“通风系统、瓦斯地质、瓦斯参数测定和突出危险性鉴定、防突防爆炸措施、瓦斯抽采及计量、监测监控系统提升”等六个瓦斯防治专项行动。为认真贯彻落实黔府发〔2020〕3号、黔府办发〔2020〕6号等文件要求,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制订印发《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黔能源煤安〔2020〕97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通过对煤矿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确定煤矿是否具备煤矿瓦斯防治能力,推动建立瓦斯防治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煤矿瓦斯治理能力。
二、起草依据
(一)黔府发〔2020〕3号、黔府办发〔2020〕6号;
(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监技装〔2019〕28号);
(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
(四)《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原安监总局令 第85号);
(五)《煤矿安全规程》(原安监总局令 第87号)。
三、《评估办法》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评估办法》分为总则、评估对象及实施、评估主要内容及标准、评估结果运用、监督检查、附则等6个部分共27条。具体为:第一部分,总则。该部分共5条,说明了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制订依据、任务来源、评估架构、评估有效期限等内容。第二部分,评估对象及实施。该部分共6条,说明了评估对象及具体实施步骤。第三部分,评估主要内容及标准。该部分共8条,说明了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第四部分,评估结果运用。该部分共4条,说明了全省煤矿在评估后公示公告认定程序以及煤矿整体评估不合格以及单项评估不合格的分类处置措施等。第五部分,监督检查。该部分共3条,说明了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原则,细化了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职责,并对评估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第六部分,附则。该部分共1条。说明了《评估办法》的解释归属及实施时间。《评估办法》具体说明了为什么开展评估、评估对象、谁去评估、怎么评估、评估后怎么处置等方面的问题。
一是明确了评估对象、评估主体和评估方式。评估对象是全省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无论瓦斯等级为哪一类,均须开展评估;评估主体是煤矿企业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评估方式采用企业自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煤矿企业每3年按照《评估办法》开展一次瓦斯防治能力自评,自评合格后向监管主体单位申请评估。监管主体单位接到申请评估报告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监管主体单位可自行组织评审,也可根据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专家库中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委托的中介机构或者专家提交的评审报告或意见确定评审结果。此外,还强调了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结果有权进行核查,发现核查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时有权予以纠正。必要时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直接组织对煤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二是明确了评估的主要内容。主要分为:煤矿资金保障能力、基础保障能力、关键环节管控能力等三个方面,同时设定了9个方面的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否决项与4个方面的强制扣分项以及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子项目否决条款,并将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结果作为复工复产验收的主要依据。
三是明确了评估合格后的过程管控指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结果为不合格、合格、优秀,评估后出现设定的9类否决项表现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为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合格后,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但无人员伤亡的、一般瓦斯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瓦斯治理或管理不到位造成总回风巷瓦斯浓度超过3%并持续3分钟以上的、总回风巷外的其他地点瓦斯超限浓度达到5%并持续3分钟以上等情形之一的,监管主体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重新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四是明确了评估不合格煤矿的分类处置措施。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应全面梳理瓦斯防治弱项,与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瓦斯防治能力的专业化市场化队伍等开展合作,涉及煤矿瓦斯防治的设计、技术方案和管理等应聘请具有瓦斯防治能力的服务机构为其服务。单项能力不合格的煤矿中,无资金保障能力的应按规定整体托管给具有相应实力资质的单位;其他单项不合格的煤矿在自行组织生产建设的同时,应与具有瓦斯防治能力的专业化市场化服务队伍开展合作,弥补不足。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或单项能力不合格的煤矿,在3个月内未与具有瓦斯防治能力的专业化市场化服务队伍开展合作的,取消煤炭领域安全生产方面的财政资金补助资格,并由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纳入重点检查对象加大监管监察执法频次。
四、主要特点
一是构建了政府主导、企业负责、动态管理的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体系,着力推动煤矿瓦斯防治能力持续提升。二是立足我省煤矿企业实际情况,坚持问题导向,精准聚焦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能力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从资金保障、基础保障、关键环节管控等3个方面科学开展评估。三是强化结果运用,对评估为整体不合格以及单项不合格的明确了分类处置措施。四是对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责任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各级监管监察部门以及煤矿企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