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能源局关于《深入推进贵州省煤矿智能化、机械化升级改造攻坚方案(2019-2020年)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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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能源局关于《深入推进贵州省煤矿智能化、机械化升级改造攻坚方案(2019-2020年)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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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9-0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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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省能源局关于《深入推进贵州省煤矿智能化、机械化升级改造攻坚方案(2019-2020年)的解读

2019年10月15日贵州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深入推进贵州省煤矿智能化、机械化升级改造攻坚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黔煤转型升级办〔2019〕54号)(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明确了2019年-2020年贵州省煤矿智能化、机械化升级改造工作任务及工作重点。为促进煤矿智能化、机械化升级改造工作顺利完成,贵州省能源局就《方案》明确的工作内容作出解读。

一、《方案》出台的主要背景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黔府发〔2017〕9号)、《关于加快煤炭工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黔党发〔2018〕20号)和《贵州省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行动方案》(黔府发〔2018〕33号)文件精神,到2020年全省生产煤矿采煤机械化率达到96%、机械化改造实施覆盖率达到100%辅助系统智能化、信息化服务管理和监控覆盖率均达到100%围绕上述目标,《方案》对全省煤矿智能化、机械化(以下简称“两化”)升级改造工程的执行标准、建设进度、质量管理、运行维护、安全监管和各项保障措施等问题给予明确规定。

二、“两化”升级改造执行标准解释

(一)智能化升级执行标准

《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智能机械化建设与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能源科技〔2017〕158号)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黔府发〔2017〕9 号)文件精神和目标,加快煤炭工业转型升级,促进煤矿智能机械化改造,特制定的办法,遵照执行时间截止为2020年12月。因此2020年12月前申请验收的煤矿智能化升级建设项目,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智能机械化建设与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能源科技〔2017〕158号)要求组织实施2020后新实施的煤矿智能建设项目应按照《煤炭工业智能化矿井设计标准》(GB/T51272-2018)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组织实施。 

(二)机械化改造执行标准

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智能机械化建设与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能源科技〔2017〕158号)要求组织实施采煤工艺严格按照《方案》附件1选择

根据贵州省煤炭工业实际情况,将现有采煤工艺分为推广、鼓励、攻关、约束和严控五类。

推广类:在适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使用此类采煤工艺。

鼓励类:在适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使用此类采煤工艺。

攻关类:指关键技术和装备正在研发或试验的采煤工艺,鼓励使用新工艺、新方法进行试验和技术攻关。

约束类:指限定在特定条件、有限范围和一定时期内使用的采煤工艺,不宜普遍应用。

严控类:指技术落后,安全性差,劳动强度和能耗大,生产效率低的采煤工艺,限于在煤层倾角α>55°使用。

、重点任务

(一)加快已实施煤矿“两化”升级改造项目建设进度

《方案》统计了截止2019年9月底全省所有在籍煤矿及申报“两化”升级改造煤矿的数量,并列举出已申报“两化”升级改造项目还未申请验收煤矿的名单,“151处尚未申请辅助系统智能化升级验收(详见专栏1),80处尚未申请综合机械化改造验收(详见专栏2),12处煤矿尚未申请采、掘工作面智能化升级验收(详见专栏3)”。

针对专栏1、2、3中的煤矿企业,一是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调度与管理,督促煤矿企业完成升级改造工作二是煤矿企业要进一步细化“两化”升级改造实施方案,保障资金投入,必须照申报的期限按时完成项目建设

(二)重点推进尚未实施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升级的30万吨/年及以上生产煤矿实施“两化”升级改造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 30万吨 /年以下煤矿有序退出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69号)精神,2019年实施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煤矿有序退出,实现2020年全省煤矿全部为30万吨/年及以上。

因此《方案》列举出截至2019年9月,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保留且公告的30万吨/年及以上生产煤矿中尚未实施“两化”升级改造的煤矿名单20处(详见专栏4)尚未实施辅助系统智能化升级,47处(详见专栏5)尚未实施机械化改造

针对专栏4、5中的煤矿企业,一是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将此类煤矿列为“两化”升级改造重点,督促煤矿企业切实履行“两化”升级改造的主体责任;二是煤矿企业要结合矿井实际,制定“两化”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必须在2020年底前完成“两化”升级改造。

(三)30万吨/年以下生产保留煤矿在改造为30万吨/年及以上时同步实施“两化”升级改造

“截止2019年9月底,全省兼并重组已批保留30万吨/年以下生产煤矿未实施机械化改造100(详见专栏6,未实施辅助系统智能化升级105(详见专栏7)”。专栏67中的煤矿是目前生产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兼并重组批复保留在3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此类煤矿要按照“两化”建设执行标准在技改时同步实施“两化”升级改造,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之前必须完成两化”升级改造。

(四)确保通过验收的“两化”建设项目正常运行

《方案》印发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通过验收的“两化”建设项目统计时间截止2019年9月底。《方案》中专栏1112煤矿企业必须确保通过验收的“两化”建设项目正常运行,同时自2019年10月验收通过的“两化”升级改造项目也必须遵守此条规定

三、保障措施

《方案》一是明确了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企业在“两化”升级改造中的责任,各单位、部门和企业须遵照执行。二是将未实施“两化”升级改造的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低的煤矿列为安全重点监管对象并对其井下单班作业人数炸材用量生产能力核定等方面加强监督,对不符合煤矿安全监管要求的落后产能将有序引导退出。三是对未按相关规定进行“两化”升级改造项目建设、验收、运行、维护的单位、企业和人员进行问责。四是对完成“两化”升级改造符合核能条件的煤矿,加快产能核定对利用新技术、新设备进行薄煤层、特大倾角煤层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在其升级改造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其电煤供应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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