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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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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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9-0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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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取消“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为落实国家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政策,取消“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行政许可后,特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出台有关政策文件

  修订已出台的《关于简化和规范国内自营开发油气区块产能建设项目备案及弃置预备方案备案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在国内自营开发油气田项目原备案申报内容基础上,结合油气对外合作产能建设项目的特点,增加项目合作方、双方权益占比等信息,修改完善后出台《国家能源局关于简化和规范油气田产能建设项目备案和弃置预备方案备案及后续监管等事项的通知》,对油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备案内容、备案程序进一步予以明确,做好源头监管。

二、加强规划统筹,形成部门合力

  坚持科学合理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在制定油气发展五年规划时,确定油气对外合作有关原则和定位,事先做好统筹。通过开工前的环评、节能、用地用海等评估手续来保障项目施工的安全、高效。配合自然资源部,做好油气勘探开发有关监管。

三、及时掌握项目信息,开展信用监管

  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有关规定,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掌握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进度、建设内容、竣工等项目信息,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实施现场核查,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建设方案推进项目实施。对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将项目列入异常名录,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撤回已备案信息。同时,积极发挥能源派出监管机构的作用,公开受理有关企事业单位和民众对对外合作油气开发项目的投诉,核实有关情况,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整改。加强跟踪监测和重大问题协调,及时解决中外企业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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