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能源局关于立即核查煤矿复工复产情况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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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能源局关于立即核查煤矿复工复产情况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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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9-00129
  • 信息分类: 普通文件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
  • 文号: 黔能源煤安〔2019〕48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省能源局关于立即核查煤矿复工复产情况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省能源局关于立即核查煤矿复工复产

情况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各煤矿企业:

201931921日,国家煤矿安监局检查组对我省进行明察暗访时,发现部分煤矿节后复工复产工作流于形式,个别煤矿甚至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复工复产工作,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全面核查复工复产情况。各煤矿企业要按照《贵州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立即组织对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重点核查复工复产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申报和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对安全培训、隐患整改不到位以及把关不严的,煤矿企业要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制定整改方案及时进行整改。

二、立即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立即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治理,从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地质条件、煤层参数、技术资料、机构人员配备以及矿井系统、设备设施、人员培训、现场管理等全方面进行隐患排查,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必须全矿停产或停工整改,采掘面存在的隐患威胁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要停止采掘作业进行隐患整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按分级监管原则报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每日汇总后按原渠道报省能源局。

三、强化复工复产监督检查。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煤矿复工复产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煤矿企业是否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对存在假培训、假排查、假整改、假验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煤矿企业,尤其是对存在上述情形且不按照本文件要求进行复工复产情况核查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依法责令停产(建)整顿,6个月内不再受理复工复产验收申请,严厉打击复工复产流于形式、弄虚作假行为。

请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将此通知发至辖区内各产煤县(市、区、特区)能源主管部门及煤矿。


                                                                        2019322


贵州省能源局办公室   20193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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