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公布30万吨/年以下有序退出煤矿安全责任清单的通知
站内搜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 » 局内文件 » 普通文件

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公布30万吨/年以下有序退出煤矿安全责任清单的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门户网站  http://nyj.guizhou.gov.cn  发布时间: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 索引号: GZ000001/2019-00113
  • 信息分类: 普通文件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
  • 文号: 黔能源煤安﹝2019﹞139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公布30万吨/年以下有序退出煤矿安全责任清单的通知



黔能源煤安﹝2019139


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公布30万吨/年以下有序退出煤矿

安全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各有关煤矿企业:

为切实加强30万吨/年以下煤矿退出期间安全防范工作,推动30万吨/年以下煤矿安全、有序退出,省能源局会同贵州煤矿安监局对全省30万吨/年以下有序退出煤矿进行了统计,并逐矿明确主要责任人、监管主体单位后形成安全责任清单,现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正常生产的30万吨/年以下有序退出煤矿,要在煤矿醒目位置设安全责任清单牌板,并公布煤矿基本情况(煤矿名称、规模、瓦斯等级、开拓方式、主要灾害类型)和煤矿实际控制人、矿长等人员姓名、职务以及安全监管主体单位名称、举报电话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有序退出煤矿,要在煤矿醒目位置设警示牌板,除公布上述信息外,还应告知危险性,并设立危险警示标志,防止社会人员误入。

二、各有关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规模30万吨/年以下有序退出煤矿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19〕105号)要求,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管理,强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煤矿有序退出期间生产安全

煤矿现状等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安全监管主体单位变更的,各县(市、区、特区)要及时上报调整,煤矿设立的牌板内容也要及时进行更新,确保安全责任清单内容真实、准确。

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此件传至各产煤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



省能源局   贵州煤矿安监局

                                 2019年7月8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州)、涉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贵州省能源局办公室201978日印发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关闭 微信 微博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