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贵州电网煤电应急电源调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发电集团、独立发电企业:
为解决电网负荷高峰时段电力供应紧张问题,确保电网
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电量有序供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煤电应急备用电源管理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18〕419号)、《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管理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18〕13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贵州电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调峰储备电源(以下简称"煤电应急电源")实际情况,现对贵州电网煤电应急电源调度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煤电应急电源启动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电网调度机构可启动调用煤电应急电源:
(一)根据未来七天负荷预测、送受电计划、电网发输 变电设备检修状态、煤电、水电及新能源电源可提供最大电 力评估每一日电力备用容量,出现有二日电力备用容量低于 南方电网规定要求。
(二)煤电应急电源处于局部电网断面区域内,经采取 调度优化控制措施后相关断面仍重载。
(三)煤电应急电源符合政府认定的保障民生供暖机组 条件,且出现民生供暖缺口时。
(四)电网发生严重故障,影响电力有序供应或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时。
二、煤电应急电源停机备用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调度机构应安排煤电应急电源停机备用:
(一)煤电应急电源并网运行时间大于168小时。
(二)电网运行条件已不满足煤电应急电源启动调用的条件。
三、其他要求
(一)煤电应急电源应在收到调度并网指令后24 小时内开机并网。
(二)煤电应急电源原则上不下达年度、月度发电计划,暂不参与市场化交易,根据电网需要编制日发电计划曲线,出力计划应满足同类型机组性能参数要求 。
(三)发电企业应做好煤电应急电源的设备维护、技术 人才储备和启动运行准备工作,确保煤电应急电源能够正常 启动、发挥应急作用。
(四)发电企业应做好煤电应急电源的燃料供应保障工 作,煤电应急电源厂内存煤可用天数应不低于7 天(按 85% 负荷率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