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能源煤炭〔2019〕31号
关于保留煤矿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子公司)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
为深化我省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加强煤电要素保障促进经济健康运行的意见))(黔府发(2018J9号)和《关于研究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等有关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19J3号)精神,现就支持已批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保留煤矿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子公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原则、范围及条件
(一)设立原则
坚持企业自愿、依法依规的原则,兼顾各方利益,衔接各项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保留煤矿申请设立独立法人公司或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公司"),推动独立公司自主经营,落实 主体责任,推进煤矿企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二)设立范围第一类:采矿权已变更到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名下的保留或拟
保留煤矿。对没有批复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仍须继续按"减量或等量重组"完成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
第二类:采矿权尚未变更到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名下的保留或拟保留煤矿。对已是独立法人公司的,不再办理采矿权变更相关手续,但须按"减量或等量重组"完成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对非独立法人公司的,完成独立法人公司设立登记后,按"减量或等量重组"完成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按程序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设立条件
第一类煤矿须满足以下条件:
1.所有拟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子公司)的煤矿采矿权与生态保护红线及各类保护地等禁止开发区不重叠,正在调规的可规划调整完善后办理。
2.其配对关问煤矿采矿权已注销或公告废止。
3.煤矿未处于司法查封状态,或处于司法查封状态,但查封机关出具同意将煤矿采矿权变更到独立公司名下的意见。
4.煤矿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或处于抵押备案状态,但抵押权
人已出具同意将煤矿采矿权变更到独立公司名下的意见。第二类煤矿须满足以下条件: 1.所有拟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子公司)的煤矿采矿权与生态保
护红线及各类保护地等禁止开发区不重叠,正在调规的可规划调整完善后办理。
2.其配对关闭煤矿采矿权已注销或公告废止。二、办理程序
(一)提出设立申请。符合设立条件的煤矿企业经煤矿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同意意见后,由采矿权人向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力口快转型升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能源局)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能源局)将申请材料及时分送相关成员单位进行预审。(二)开展联合审查。预审结束后,由省能源局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对设立公司(子公司)煤矿名单进行联审,对审查同意的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形式予以明确。
(三)营业执照办理。拟设立公司名称需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企业应到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办理新公司设立登记时,需先办理原煤矿企业的注销登记,为保证公司证照名称一致,拟设立公司煤矿应按照"先照后证"的要求,领取公司营业执照后再 办理其他相关证照。
(四)采矿许可证交灵。第一类情况,主体企业保留煤矿分设独立公司,采矿权转让变更按目前的"三步走(转让审核、平台交易、变更登记)"合并为"一步办"(即?申请人同时提交采矿权转让和变更申请,省自然资源厅公示无异议后,将保留煤矿从主体企业变更登记到新公司)。第二类情况,采矿权尚未变更到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名下的保留煤矿采矿权人为营利法人的,原则上可不再设立新的独立公司。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交灵。已办理完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
后方可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办理时需提交新申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相关要求(一)明确支持政策。兼并重组关问煤矿采矿权价款对应的
资源储量抵扣,应先行在主体企业清算完成。已享受资源抵扣政策的独立公司所属煤矿不再进行资源抵扣。对没有上级公司的独立公司保留煤矿,其配对关问煤矿剩余资源储量抵扣,享受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保留煤矿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加强协调服务。各市、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准确理解政策,帮助企业解决问题。要督促企业尽快达到申请设立条件,及时提出申请。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班,优化服务,提高效率,按照成熟一批、办理一批的原则,确保于 2019年6月
30 日前基本完成,此后,符合条件的继续受理。(三)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新设立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
份有限公司的,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体企业为集团公司、新设立公司为下属分公司的,主体企业应继续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同时,煤矿所在地地方政府要加强监管,履行好属地监管职责。
保留煤矿向省能源局提出申请设立
独立法人公司(子公司)报批资料清单
1.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2.保留煤矿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拟设立独立法人公司的企业名称及股东名称),采矿许可证已变更到主体企业名下的需提供主体企业书面同意意见。(原件)
3.配对关闭煤矿采矿许可证注销的通知(出具原件交复印件)或公告废止的文件(复印件)。
4.保留煤矿出具不存在司法查封及抵押备案书面承诺,对存在司法查封或抵押备案的,需提供查封机关或抵押权人同意将采矿权变更到独立法人公司名下的书面意见。(原件)
5.煤矿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煤矿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子公司)的书面意见和××煤矿与各类保护区不重叠或退出重叠范围后不重叠的书面意见。(原件)
6.原煤矿企业注销登记通知书,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尚未取得的可不提供)。(出具原件交复印件)。
备注:1.对已有独立法人公司的企业可不再办理新公司设立登记,仅到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股东变更。申请办理时提供已有独立法人公司营业执照。(出具原件交复印件)
2.上述资料需提供两份纸质材料及全套扫描件(附光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