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风电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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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风电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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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9-00078
  • 信息分类: 普通文件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
  • 文号: 黔能源新能〔2019〕104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风电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黔能源新能2019104号



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风电建设项目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能源主管部门,各在黔风电开发企业:

近年来,我省以风电为主的新能源产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装机规模不断扩大,为我省增加清洁能源供应、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实现能源产业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新能源产业已经成为我省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省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是“两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为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与生态环保保护有机统一,风电开发要始终坚守生态和环保两条底线,把生态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强风电项目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不动摇

实现风电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协同推进、有机统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指示精神的具体实践,是构筑两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风电开发企业要高度重视、深化认识风电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重要意义,把生态保护建设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履职尽责。各风电开发企业要担负主体责任,把风电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目标、责任全面落实到位;市(州)、县(区)能源主管及有关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省级能源主管及有关部门通力合作,通过加强指导、督促检查、信息交流、参与验收等方式,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达到各项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二、认真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政策法规

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和《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发〔2016〕32号)等规定,要认真贯彻《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意见》(黔党发2016〕19号),认真落实《省能源局关于同步推进风电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工作的通知》(黔能源新能〔2017190)等要求。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进行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区域,在确保不影响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列入规划建设。

三、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措施落实到位

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林地植被恢复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入使用。风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包含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明确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及概算投入等内容。取得核准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实施方案、林地使用、选址等各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加强风电场目竣工验收工作

风电项目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林地恢复等工程必须保证施工质量,按照设计内容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投入使用。

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印发的《风电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风电项目建成并网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开展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林地恢复各专项验收工作。并在各专项验收通过后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2019年6月4日





















州省能源局办公室2019年6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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