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能源科技〔2019〕159号
各市(州)能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6〕31号)、《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18〕13号)等有关要求,为确保有关数据准确、可靠、可溯,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各类计量装置管理
在我省境内申报并获得中央、省级财政补贴预拨资金的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各类计量装置的管理,确保提供准确的煤矿瓦斯抽采量和利用量。
(一)计量装置必须配套自动计量系统,具备对输送管道内的甲烷浓度、气体流量、压力、温度等参数进行监测功能,并能自动显示工况、标况下的甲烷折纯量。同时具备数据统计、存储、备份、查询等功能,数据储存时间不小于3年。
(二)计量装置取源点应垂直安装在抽采系统排空管路与利用系统进气管路之间的直管段正上方,直管段长度必须满足仪器、仪表使用说明书中的安装技术要求。
(三)计量装置仪器、仪表测量范围、精度、适应条件等必须与输送管道内气体流速、工作环境等相匹配。
(四)计量装置仪器、仪表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及厂家检验报告,运行过程中必须按国家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校检,并由校检单位出具校检证书,且校检证书中应明确校检结论,附校检机构的资质影像资料,确保计量装置在检定周期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使用。
二、明确清算程序和责任主体
(一)各有关企业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特区)能源行业管理部门报送清算材料,并对清算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二)县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清算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于每年2月15日前联合行文将审查合格的企业清算资料报送市(州)能源行业管理部门。
(三)市(州)能源行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县级能源、财政部门上报清算资料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10日前将报送省能源局。
(四)省能源局依据各市(州)能源行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上报的清算资料,按照《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18〕13号)要求,组织各级能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进行现场复核验收;可按照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量、清算数据等资料进行核查。
(五)省能源局于每年4月20日前,将各企业的清算结果报省财政厅。
(六)企业在申请上年度奖补资金清算的同时,一并报送本年度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计划和申报财政奖补资金资料,有关申报程序和审核方式按照《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18]13号)执行。
三、加强资料归档管理
各有关企业要进一步完善项目清算资料内容,强化印证材料的收集,便于清算资料归档管理,项目过程可控可查。
(一)企业上报的清算材料应含电子版和纸质版,材料内容和格式满足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企业应提供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量的计量装置读数(利用量和抽采量年初、年末读数)、发电量的计量装置读数(发电量年初、年末读数)、自动计量系统年度报表、上网发电量结算单(发票)等原始印证资料的照片(影印件),照片(影印件)清晰显示计量装置型号、校检标签内容及监测数据等。
(三)企业提供的资金清算材料应采取胶装方式,印制内容必须清晰,原始印证资料必须齐全,并加盖骑缝章。
(四)企业提供的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量,瓦斯发电量等统计报表、台账必须规范、完整,有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瓦斯抽采量、利用量及发电量的计量器具的安装处应安装视频摄像装置,连续对计量器具的仪表数据、运行状况进行监视,并实现远程数据上传。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擅自更改计量数据。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加强支持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明确管理机构,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杜绝数据失真、弄虚作假等现象。
(一)申请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并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系统运维、数据汇总登记及台账管理等,确保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的计量系统可靠运行。
(二)企业必须在申请补贴年度1月1日至1月10日、12月20日至12月30日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发电量计量装置年初、年末数据进行拍照,并将照片发至省、市、县能源行业管理部门指定的邮箱留存备查,邮件留存时间不少于3年。若计量装置运行过程中需更换仪器、仪表的,必须及时书面或电话告知所在地县(市、区、特区)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并将老表终止读数及新表初始读数进行拍照后发至省、市、县能源行业管理部门指定的邮箱留存备查。企业计量装置不满足相关要求的,限期内不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满足的,计量数据不给予清算。
(三)企业计量系统升级改造或更换计量装置期间,必须加强数据源的管理,防止原始数据丢失,若因计量装置原始数据丢失,不能按要求提供原始印证资料,丢失的数据不给予清算。
(四)各有关县(市、区、特区)能源管理部门必须根据辖区实际,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每月对辖区内财政资金支持补贴项目进行至少1次检查;各市(州)有关部门必须对辖区内财政资金支持补贴项目进行抽查,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抽样检查,同时要对县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情况进行督查;省能源局适时组织专家或通过竞争方式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全省财政资金支持补贴项目开展随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反馈各市(州)政府及管理部门,同时要对市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督查。企业必须积极配合省、市、县能源、财政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扰和拖延。
(五)省、市、县能源、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和现场复核过程中应至少2人,若在监督管理过程存在权钱交易、弄虚作假、收受企业财物等违法违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企业提供虚假数据套取、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并将企业纳入“黑名单”进行管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推动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与大数据融合,建立贵州省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信息化平台,实现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在线监测监控。
附件:1.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中央、省级财政奖补资金清算材料
2.贵州省新建瓦斯发电项目财政奖补资金清算材料
3.贵州省煤层气地面勘探开发利用中央、省级财政奖补资金清算材料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财政厅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