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考核奖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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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考核奖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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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8-00379
  • 信息分类: 普通文件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
  • 文号: 黔能源监管〔2018〕71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贵州省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考核奖惩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       州      省      能     源     局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贵      州      省      财      政      厅



黔能源监管〔2018〕71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

考核奖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各产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发电企业集团,各煤炭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加强煤电要素保障促进经济健康运行的意见》(黔府发〔2018〕9号)要求,切实加强对电煤中长期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考核奖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贵州省财政厅    

2018年5月8日     



贵州省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考核奖惩

实施方案


为确保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履行工作有序推进,保障电煤稳定供应,构建煤电利益紧密联结机制,促进我省煤炭电力产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的总体要求,坚持“省级统筹、政府主导、下考一级、责任到人、奖惩并重”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和职责

(一)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将本地区电煤供应任务分解落实到辖区内各产煤县(市、区、特区),对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电煤供应任务进行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二)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根据煤炭企业年度排产计划将电煤供应任务分解落实到煤炭企业,组织、督促辖区内煤炭企业、发电企业签订履行电煤中长期合同,考核煤炭企业电煤中长期合同履行情况。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三)煤炭企业。按县级人民政府分解落实的电煤供应任务和有关要求与发电企业签订年度电煤中长期合同并认真履行、按月兑现。

(四)发电企业。按要求与煤炭企业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并认真履行、按月兑现,在规定时间内结算、支付电煤款。

三、考核主体

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市(州)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地区煤炭企业进行考核;省能源局负责每月调度电煤合同签订履行情况、汇总县级人民政府对煤炭企业的考核结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全省发电企业履约情况、电煤款结算支付情况进行考核。

四、考核内容

(一)市(州)人民政府是否按时将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量分解至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是否按时将中长期合同签约量分解落实到辖区内煤炭企业。

(二)市、县人民政府是否按规定开展年度电煤中长期合同组织签约、备案和履约调度统计工作。

(三)煤炭企业、发电企业是否按照《年度省内电煤供应框架方案》完成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任务。

(四)煤炭企业和发电企业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情况,对因政策、气候影响、来水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带来的影响不纳入考核。

(五)发电企业是否按时结算、支付电煤款。

五、考核实施

(一)电煤合同签订履行考核奖惩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直相关部门参与,组成专项考核组,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县级人民政府每季度将辖区内电煤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和对煤炭企业的考核结果上报市(州)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每季度将辖区内电煤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和对县级人民政府考核结果进行汇总上报考核组,考核组分别对煤炭企业和发电企业履约情况进行调度核查。

(三)省考核组每季度对各产煤市(州)、煤炭企业和发电企业进行随机抽查,核实中长期合同履约情况。

(四)省考核组在年度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推进会上通报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兑现奖惩。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跨区域签订的电煤中长期合同一视同仁,不得实行区域封关。

(六)凡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不达标:

1.每年3月底前未完成《年度省内电煤供应框架方案》签约任务。

2.季度履约率未达到80%、半年履约率未达到90%、年度履约率未达到100%。

3.不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虚报、瞒报数据。

六、奖惩措施

(一)奖励措施

1.对完成年度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的煤炭企业按8元/吨标准给予奖补,对完成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完成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2.实行电厂履行电煤合同与基础发电计划挂钩奖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对发电企业的考核情况和电煤款结算支付情况,对合同履约率达到100%的企业给予次年度基础发电计划核增奖励。

3.对完成履约的煤炭企业,省相关部门在智能机械化改造、资源配置、项目升级改造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优先进入投贷联动机制新增贷款投资项目库,优先向银行或金融机构推荐申请煤矿企业探、采矿权二次抵押贷款。

(二)惩戒措施

1.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进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工作组织不力市(州)人民政府,由省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市(州)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对煤矿企业比照执行。

2.根据每季度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特区)电煤合同签订履行情况,需要错峰用电或有序用电时,根据上季度电煤供应进度首先调减完成情况不理想地区的工业用电计划,调减下来的电量优先保障进度靠前的地区。

3.对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履约率不高的发电企业,相应调减其次年基础发电计划,用于奖励合同履约率达到100%的企业,如有余缺,由各发电企业按机组容量均摊。

4.对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进度较差、恶意拖欠合同供应任务的煤炭企业,各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执法措施,加强对其煤炭销售的指导和监管。

5.将不履行合同、责任不到位的企业纳入失信企业预警名单,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并由相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并在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公布。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2018年电煤保供工作考核的通知》(黔能源监管〔2018〕154号)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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