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能源函〔2017〕59号
关于报送原煤入选情况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黔府发〔2014〕1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黔府发〔2017〕9号)、《贵州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黔环通〔2014〕13号)和《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工作台账迎接国家终期考核的通知》等的工作要求,为顺利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家终期考核任务中关于“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加工设施,现有煤矿加快建设与改造,逐年提高原煤入选率;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的考核任务,需各单位核实辖区内煤炭洗(选)厂(包含手选、筛分等筛选方式)的运营及建设情况,完善附表,按月统计本地区原煤入选率并上报。逾期未报,将影响全省及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家终期考核结果。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按时报送原煤入选数据,明确工作联系人,并建立月调度工作机制。 2017年10月的统计数据及联系人应在11月10日前报送我局,今后每月原煤入选工作情况请于次月1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附表报送我局,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周海燕
联系电话: 0851-86891263(传真)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