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能源科技〔2016〕16号
省能源局关于对《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务川县石朝乡青龙煤矿(整合)
节能评估报告书》的批复
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要求,我局委托贵州省节能监测中心对你公司报送的《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务川县石朝乡青龙煤矿(整合)节能评估报告书》进行评审。根据贵州省节能监测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黔节能监评〔2016〕3号》,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青龙煤矿由原青龙煤矿和杨云煤矿整合而成,设计能力30万t/a,服务年限为7年,井田南北最长约2.3 km,东西最宽2.9 km,井田面积3.2989 km2,保有资源储量437万t,可采储量285.2万t。项目年消耗电力763.68万kW·h,年综合能耗为938.57 tce(当量值)、2443.78 tce(等价值),单位产品能耗为2.57 kgce/t,满足《煤炭井工开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9444-2012)中新建煤矿不大于7 kgce/t的要求。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拟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相关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要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或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中的产品和设备,特别是主通风机、提升机、空压机等设备,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 T2333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要求,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项目设计、建设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对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在项目建设中予以贯彻落实。
五、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和最终修改后的节能评估报告书,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节能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六、项目用能工艺及能源品种的选择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初步设计》出现较大原则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与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工期一致。与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一并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此批复文件作为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之一。
附件:关于报送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务川县石朝乡青龙煤矿(整合)《节能评审意见》的报告
2016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