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能源科技〔2015〕123号
省能源局关于对《贵州德源能投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正安县小雅镇茶林堡煤矿
节能评估报告书》的批复
贵州德源能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要求,我局委托贵州省节能监测中心对你公司报送的《贵州德源能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正安县小雅镇茶林堡煤矿节能评估报告书》进行评审。根据贵州省节能监测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黔节能监评〔2015〕20号》,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茶林堡煤矿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年综合能耗568.97吨标准煤(当量值),吨原煤综合能耗4.4千克标准煤/吨(当量值),吨原煤生产电耗15.43千瓦时/吨,满足《煤炭井工开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444-2012)中新建煤矿不大于7千克标准煤/吨的要求。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拟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相关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要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或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中的产品和设备,特别是主通风机、提升机、空压机等设备,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 T2333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要求,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项目设计、建设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对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在项目建设中予以贯彻落实。
五、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和最终修改后的节能评估报告书,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节能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六、项目用能工艺及能源品种的选择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初步设计》出现较大原则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与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工期一致。与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一并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此批复文件作为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