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联系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 |
黔东南府办发〔2005〕21号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黔府办发〔2005〕15号文件精神,州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分工联系本地区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州人民政府分管煤炭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州长负责联系全州各产煤县市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县市人民政府分管煤炭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市长,负责联系本地区重点乡镇煤矿:凯里市副市长重点联系龙场镇所属乡镇煤矿;麻江县副县长重点联系谷硐镇所属乡镇煤矿;天柱县副县长重点联系邦洞镇所属乡镇煤矿;丹寨县副县长重点联系龙泉镇所属乡镇煤矿;黄平县副县长重点联系重安江镇所属乡镇煤矿。负责协调解决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县市人民政府要组成乡镇煤矿安全督查组,并向本地区乡镇煤矿派驻安全督查员,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督查。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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