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从5月1日起对河南省、安徽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福建省、山东省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其中重庆市、贵州省、福建省的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云南省除曲靖市富源县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至每吨3元外省内其他地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至每吨2.5元安徽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山东省的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统一提高至每吨2元、2.3元和3.6元河南省焦作矿务局、鹤壁矿务局、义马矿务局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分别提高至每吨3元、3元、2.5元其他煤矿煤炭统一提高至每吨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