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黔府办发〔2005〕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 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是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 工作,对保障全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生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为进 一步加强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省人民 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 (一)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 ,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企业党委、工会、共青团 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三)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要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 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要积极探索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制订安全生产 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安 全生产形势,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内部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 节的监控与治理。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规范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行为 。切实加强企业基层基础工作,搞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具备与所从事 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4〕17号)精神,结合实际,深化安全生产专 项整治。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要严格依照国 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397令)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六)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要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搞好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积极 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 全生产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安全专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 管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专职监管人员。狠抓安全生产的超前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分 析安全生产问题,消除事故隐患。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 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每 起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八)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九)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要及时向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安全生产的年度计划、年中或年终总结,要报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明确对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一)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我省有关机构和各级公安、建设、交通、质监等有关部门负责相 关行业领域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上述各有关机构、部门要按照职责 分工,对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等。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工矿商贸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作,除按照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外,从综合监 管的角度,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 中央在黔及省属煤炭企业的安全监察工作,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四) 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管理的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 和省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 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安全业绩考核,把安全生产作为考核企业 和企业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参与对所监管省属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 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 规定;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保证安全投入,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 健康与安全。 三、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对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省、 地、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省安全监管局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我省的有关机构,按照职责 分工对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三)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工作 ,依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一)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 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三)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的事故调查处理依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