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保障电煤、煤气用煤道路运输安全畅通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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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保障电煤、煤气用煤道路运输安全畅通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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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4-00779
  • 信息分类: 普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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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贵州省关于保障电煤、煤气用煤道路运输安全畅通有关事宜的通知

贵州省关于保障电煤、煤气用煤道路运输安全畅通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5年11月14日     
全省治超办[2005]l号    
各自治州、市政府、地区行署、经贸委(局)、交通局、公安局、省公路局、各公路管理局、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处)、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电煤运输关系到我省“西电东送”战略的实施,煤气生产用煤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保障电煤和煤气生产用煤道路运输安全畅通,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维护全省经济的良好运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保障电煤、煤气生产用煤道路运输安全与畅通,结合2004年我省电煤、煤气生产用煤道路运输实行“一卡通”的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单位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 为缓解电煤、煤气生产用煤的紧张局面,保障电煤、煤气生产用煤。在2月28日全国集中整治超限超载结束后,我省继续实施保障电煤、煤气用煤道路运输安全畅通工作,确定我省在2005年4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正常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期间电煤、煤气生产用煤道路运输继续实行“一卡通”办法去,确保电煤、煤气用煤的运输。    
二、 电煤、煤气生产用煤道路运输“一卡通”,目的是解决专用运输电煤、煤气生产用煤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快捷通行。在转入正常治理后,要严格按照国家八部委交公路发[2005]89号文重申的规定即:2轴车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3轴车车货总重不超过30吨执行,因电煤、煤气用煤的特殊情况,采取在距离煤炭装载源头最近的超限检测站过磅检测,未超限的,检测站不得收取检测费。源头超限检测站检测的数据作为其他超限检测站检查的依据,沿途其他超限检测站不再重复过磅检测。    
三、省治超办制发的“电煤、煤气用煤运输通行证”加盖省经贸委、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印章,使用单位应加盖火电厂或煤气气源厂的印章。“通行证”上印有电煤、煤气单位名称。发放对象是从事跨地区运输电煤、煤气生产用煤的车辆。 “电煤、煤气用煤运输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凭证从事省内电煤、煤气生产用煤运输。“一卡通”只适用于货运车辆,运煤农用车不适用“一卡通”。    
四、各火电、煤气气源厂要加强对“电煤、煤气用煤运输通行证”的管理和控制,严禁滥发或造成流失。持有“电煤、噪气用煤运输通行证”的车辆,只能在从事电煤、煤气生产用煤运输时使用;从事电煤、煤气生产用煤运输的车辆应减少源头超限,尽量避免在运输途中受罚。公路路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路面执法工作中要加强对“电煤、煤气用煤运输通行证”使用的监管,对利用“通行证”从事非电煤和煤气用煤运输的,收缴“电煤、煤气用煤运输通行证”,对超载行为进行处罚。    
五、为防止运输电煤、煤气生产用煤白勺车辆超限和在运输途中加载,公路超限检测站要加强对超限车辆的整治,对超限车辆必须强制卸载,对运输途中确有超限行为的运输车辆可以要求重新检测,经检测确实超限的,应强制卸载,给予处罚,同时可收取检测费。    
六、持有“电煤、煤气用煤运输通行证”的车辆行驶收费公路时,按收费公路收费标准照常缴纳车辆通行费。    
七、持“一卡通”从事电煤、煤气用煤道路运输的车辆,在运煤中要积极配合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安交通民警的查验,对不服管理的车辆,除收扣“一卡通”外,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加重处罚。对扣留的“一卡通”要上缴到省交通厅政策法规处。    
贵州省交通厅    
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贵州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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