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取《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通知 |
安监总厅字[2005]124号
关于领取《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深入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等重要文件精神,国务院法制办编辑了《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发行到各类煤矿企业,请你们组织本地区煤矿订购。 订购办法:请企业直接与中国法制出版社联系。 联系人:王清艳 电话:010-66012216 传真:010-6603111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分配表 行政区划 发放数量(册) 行政区划 发放数量(册) 北京 50 重庆 500 天津 10 贵州 800 河北 500 云南 700 山西 1900 西藏 10 内蒙古 420 陕西 250 辽宁 400 甘肃 180 吉林 200 青海 20 黑龙江 420 宁夏 50 上海 20 新疆 200 江苏 30 新疆兵团 20 浙江 10 安徽 150 福建 180 江西 300 山东 150 河南 650 湖北 200 湖南 750 广东 100 广西 60 海南 10 四川 760 合 计 10000 煤矿安监局《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分配表行政区划 发放数量(册) 行政区划 发放数量(册) 北京 20 湖南 130 河北 155 广东 15 山西 220 广西 20 内蒙古 155 四川 130 辽宁 155 重庆 115 吉林 120 贵州 150 黑龙江 155 云南 115 江苏 50 陕西 130 安徽 120 甘肃 100 福建 20 青海 15 江西 115 宁夏 90 山东 155 新疆 100 河南 180 新疆兵团 20 湖北 20 合计 2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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