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安监管危化字[2004]81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现将《贵州省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危化品 安全许可证 通知
抄 送:各有关单位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4年8月30日印发
贵州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0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原则
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审查、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几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发证工作:(1)本省范围内属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2)省国资委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所属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子公司、分公司下属的生产企业;(3)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4)有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上述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并将审查结果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发证。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
(一)申请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办公室或所属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索取申请书,如实填写后,同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根据本工作方案规定的受理权限,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对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①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②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③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④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⑥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⑦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
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按本工作方案规定的受理权限进行受理;对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意见书”上签署是否同意申请的初审意见后,申请人持初审意见书和需提交的文件、资料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办公室提出申请。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办公室和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①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出具“不予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通知书”;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时间。
(二)审查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审查部门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按“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到现场进行审查。
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审查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在审查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及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的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三)颁证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办公室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在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由市、州、地审查的申请,同时将书面通知抄送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情况;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证书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如实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向原受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原审查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向原受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1) 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2) 变更隶属关系的;
(3) 变更企业名称的;
(4)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
受理机关对企业的变更申请按《实施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同意变更的报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三、工作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和颁证严格按照《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工作方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时限要求,严格申请、审查和颁证程序,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确保颁证质量,严格把关,严格审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一律不予颁证。
安全评价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之一,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各评价机构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委托依法对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必须依据国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导则(草稿)”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的内容,出具真实、完整的评价报告,对出具虚假评价报告或评价报告多次达不到要求的评价机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进度安排
为确保按期完成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进度作如下初步安排:
(一)2004年8--9月为宣贯和企业自我整改阶段。此阶段,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宣贯《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工作方案,使企业了解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及办理程序。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根据《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照本企业实际,认真进行自我整改,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申报条件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2004年10月至2005年1月13日为审查、颁证阶段。省安全生产监督局和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按照时限要求进行严格审查或现场检查,按照合格一个颁发一个的原则,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合格企业在规定时限作出内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三)2005年1月14日至月底为收尾总结阶段。此阶段全面完成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并对2004年颁证工作进行总结,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情况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按《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其他
各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本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机构、受理程序向社会公布。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部门设在局行政许可办公室
地址:贵阳市北京路204号
电话:0851—6891028、6891175(带传真)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部门设在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
督管理处
地址:贵阳市北京路204号
电话:0851—6891247、6891063、6891335(带传真)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