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为地方政府设置7条“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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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为地方政府设置7条“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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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为地方政府设置7条“高压线”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为地方政府设置7条“高压线”

2006年6月27日
 

    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为地方政府设置了7条“高压线”。

草案规定,地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未按规定报送、通报、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

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违法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

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

对被征收、征用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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