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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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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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4-00667
  • 信息分类: 普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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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工作细则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信 息 工 作 细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的需要,使信息工作高效、规范、有序,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信息工作主要是安全生产政务信息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开展信息工作,必须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贯彻依法行政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的原则,紧紧围绕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全面,为领导决策、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为部门协调及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信息服务。省局编辑并内部发行有每月一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和《安全生产简报》这两份信息刊物,请各市、州、地、县安全监管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各生产经营单位积极主动的提供信息资料。

第三条  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采集、整理、上报下传各类信息,并为信息的通畅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开展信息预测、调研,强化信息系统的反馈机制,并组织各类信息的交流活动。

第四条  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各单位(部门)领导要增强信息意识,把信息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定期对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充分发挥信息的功能作用,推进信息工作开展。

第五条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建立高效、灵敏的运行机制。切实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工作条件“四落实”。各级办公室和安全生产信息调度中心(或值班室)应成为信息采集、处理的中心,成为传递信息的主渠道。局机关各处室需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兼职信息联络员。

第六条  信息工作人员应根据信息报送的要求,积极开发信息资源,及时主动地收集、整理、筛选、加工、报送对领导决策起参考作用的信息。采集处理后的信息,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七条  围绕一定时期政府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到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人民群众反映的安全生产难点、热点问题,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信息调研,向各级政府或部门领导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信息或综合信息。

第八条  各级办公室要通过开办讲座、印发信息书刊、交流工作经验等形式对信息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信息队伍的素质。并对成绩突出的信息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信息收集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领导(包括党中央或国务院各部委来黔视察、检查工作的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活动、讲话、指示、题词、重要批示等;

二、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决定、决议、批示和规范性文件等;各单位相应采取的工作部署和活动,以及贯彻落实后取得的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工作的建议等;

三、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形势分析和工作动态;

四、全国以及外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可供我省借鉴的做法和经验;

五、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救援信息。

六、因安全生产涉及社会稳定、人民生活、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七、带有倾向性、前瞻性及具有超前、预测、报警性的安全信息;

八、对领导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批评、建议和意见;

九、各级安全监管、监察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和经验、教训;

十、各地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和各工矿商贸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新举措;

十一、各地区、各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重要会议、活动、决定、工作部署及存在的突出问题;

十二、各重点监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情况、存在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十三、其他有益于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的重要信息。

第十条  信息收集的主要渠道

一、利用各级信息网络提供的各类信息材料;

二、每天接收的电话、电报、文件、简报、资料、报表等汇集的情况;

三、听取工作汇报所了解的情况;

四、参加会议获得的情况;

五、新闻媒体监督、来信来访、举报等所提供的重要情况;

六、调查研究获得的信息资料。

七、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工作中获得的信息资料。

条十一条  信息收集的主要方法

一、从文件中“找”,即从上级机关下发的文件、材料和通报中摘录重要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在下级单位报送的文件、简报、材料中发现有用的情况、数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等;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要”,即定单位(部门)、定时间、定题目、定要求,索取所需要的信息;

三、在工作中“追”,即加强对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执行过程中的跟踪检查、快速反馈;

四、在收集过程中“扩”,即对收集到的信息中反映不清楚、不完整的情况,继续挖掘,专题调查,从中扩展;

五、与兄弟单位(系统、省区)“换”,即彼此建立信息联系,交换信息刊物,从中提取利用。

第十二条 收集信息应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侧重点,注意“重点”、“难点”、“疑点”和“亮点”问题。信息收集要注意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重大问题;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急需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新经验、新动态等。

第十三条 努力提高信息质量,注意针对性,要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为其提供所需信息。

第十四条 信息的加工、编写和上报

一、按要求对原始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剔除重复信息,淘汰过时信息。

二、编写时必须主题鲜明、文字简明、实事求是、逻辑严谨。

三、要注意信息的时效性,做到快速、及时、准确、无误。生产安全事故等重要信息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

四、信息上报要履行核签手续。原则上要经过本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定。

五、要注意负面信息的正面报道工作。比如说某地发生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在上报的信息中既要讲清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数、初步判定的事故原因等外,还要及时反映出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所做的工作以及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第十五条 信息的传递、使用与保管

一、各单位(部门)专、兼职信息人员提供的,经核签后的信息,作为登记、选用和考核的依据。

二、印发的信息刊物,各级领导应及时批阅。各单位(部门)应根据领导决策的需要,及时向领导推荐。

三、局机关和各单位编发的信息刊物中,有关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按保密部门的规定,划定相应的密级、保密期限。有密级的信息要妥善保管。

四、根据信息密级和急缓程度,可分别采取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等手段传送。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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