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 州 省 能 源 局
黔能源发〔2010〕451号
关于取消整合、技改煤矿保留一套独立
生产系统的通知
各市(州、地)、各有关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对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在我省督查期间检查发现问题跟踪督促整改落实的紧急通知》(黔安办
[2010]27
号)精神,省能源局会同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安监局、贵州煤监局、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电网公司进行研究,提出了对全省整合、技改煤矿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持证生产问题的整改方案,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1
、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前全省取消整合、技改煤矿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
2
、各市(州、地)、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对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煤矿企业进行宣传、指导,做好年底取消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解释工作。在实施取消整合、技改煤矿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同时,要督促整合、技改煤矿倒排工期,抓紧建设,如期、安全完成建设工程,尽早通过验收、持证生产。
3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整合、技改煤矿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进行逐一摸底检查,停止开掘新的头面。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取消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
4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安全监管,严禁多头多面超强度突击生产。
5
、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公安部门要停止对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火工品供应,煤矿企业要对剩余火工品按规定妥善处置。
6
、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煤矿企业要制定取消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处置方案。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停止生产后,对废弃的巷道或暂时不用的巷道,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时进行封闭,并按照有关环保要求,做好闭井后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二次污染和遗留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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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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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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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