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 州 省 能 源 局
黔能源发〔2010〕273号
各市(州、地)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有关省外驻黔煤炭企业,有关中介机构: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 1025-2006)的规定,生产矿井和在建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此项工作系每年一度的例行工作,希各单位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 1025-2006)的规定及时办理上报,今后如无新的规定或要求,不再另行通知。
一、按照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 1025-2006)中5.1.2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进行鉴定。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中各取一天(间隔10天),每天分三个班(或四个班)进行测定工作”之规定,并结合贵州省实际,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从每年的6月开始。
为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安排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的批复时间,各单位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务必于9月底前上报省局(同时填报《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汇总表》)。
二、煤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的重要内容,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51条、第228条规定及时开展鉴定工作。
三、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范围: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AQ 1025-2006)
第四条4.1款“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生产矿井和在建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规定,所有合法生产矿井和在建矿井只要具备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的条件,均应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四、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AQ 1025-2006)
第四条4.2款“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能进行鉴定的矿井,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规定,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在上报本辖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时,可将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能进行鉴定的矿井一并注明情况上报审批。
五、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填报的煤矿名称必须与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名称一致。
二
0
一0
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