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炭管理局
传真电文
黔煤电传〔2009〕12号 签发人:张美树
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省煤矿矿长
持证情况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地煤炭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省属煤炭企业、省属国有控股煤矿、省级国有股份制煤矿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煤矿矿长资格证的日常监管,根据《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及《关于加强贵州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的通知》(
黔煤人字〔2005〕262号)的规定,经研究,
决定开展全省煤矿矿长持证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
1
、自查范围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对监管范围内的合法煤矿进行检查;省监狱管理局对下属煤矿企业进行检查;各省属煤炭企业、省属国有控股煤矿、省级国有股份制煤矿企业对所属煤矿进行检查。
2
、自查内容:
合法煤矿矿长持证情况,其中包括:矿长的自然情况、矿长资格证书年审及复训延续有效期情况、违法违章记录。
3
、自查时间:
2009
年4月25日
至7月25日。
4
、自查报告:
自查结束后,各市、州、地煤炭局汇总辖区内《贵州省煤矿矿长持证情况检查登记表》(见附件),省监狱管理局汇总下属煤矿企业,各省属煤炭企业、省属国有控股煤矿、省级国有股份制煤矿企业汇总下属矿井,并附书面报告和Excel电子文档于2009年7月30日前报送省煤管局人教处。
二、抽查
省煤管局根据
各有关部门、单位
自查情况,结合煤矿矿长资格证年审、复训情况,抽查部份地区和煤矿企业,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关于加强贵州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有关要求
请各有关部门、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及时通知下级部门或下属煤矿企业准备相关资料,迅速组织相关人员按照通知要求对每一个合法矿井进行检查,并在
《贵州省煤矿矿长持证情况检查登记表》
中进行登记。对合法矿井无持证矿长的,必须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说明。
联系人:徐州,电话:0851-6891324。
贵州省煤炭管理局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