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于2016年10月9日废止)
贵 州 省 能 源 局
黔能源市场[2011]53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经营监管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为适应“工业强省”战略的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煤炭经营监管,更好地规范全省煤炭经营市场,为煤炭经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做大做强煤炭经营企业,特对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缩短行政审批时限。凡进入省能源局行政审批窗口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批事项,办理时限由过去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二、调整煤炭经营量考核指标。煤炭批发经营企业(不含洗选加工企业)2011年的最低煤炭经营量考核指标为6万吨/年;煤炭零售经营企业最低经营量为1万吨/年。对完不成最低经营量,《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未满的,在证照上加盖“年检不合格”印章。
三、完善《煤炭经营资格证》设置内容。为解决煤炭经营企业在经营所在地办理分公司注册难的矛盾,鼓励煤炭经营企业整合重组。煤炭批发经营企业(不含洗选加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储煤场地一栏根据申办企业要求,可以设置发货车站,也可以据实打印储煤场地所在县(两者只能选其一)。经营企业可依据经营资格证储煤场地所在县,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分公司,从事煤炭经营业务。企业申请储煤场地须提交所在县相关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环评报告及煤炭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煤炭批发经营企业设立分公司最多不能超过两户。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请办理煤炭零售经营资格证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需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之前办理的煤炭零售经营资格证,有效期满后达不到新的准入条件的不予延续经营期限。
五、对2009年7月1日以后办理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在2010年度年检时,可将其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的经营量并入2010年考核。2011年度年检时,其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的经营量可再计入该企业2011年的经营量考核。从2012年开始则考核其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经营量。依此类推。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